新疆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新疆发改委发布时间:2016-07-19 09:05:10

索比光伏网讯:新政发〔2016〕7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做好新能源电力市场消纳和有效利用工作,是落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非石化能源发展目标的重要保障。当前,我区电力消纳形势严峻,弃风弃光限电问题逐渐凸显。为有效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党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四个革命、一个合作”的能源工作总要求,坚持节约、清洁、安全的发展方针,着力加强新能源供给管理、着力拓展新能源消纳市场、着力优化电网系统调度、着力加强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购监管,遏制弃风、弃光居高不下的势头,把弃风、弃光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深入分析每个风光电项目,每个风区和光伏产业园区弃风弃光的主要原因,结合当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分类解决办法和方案。

多措并举、标本兼治。综合运用经济、技术、政策、市场、改革等多种手段,消化存量、优化增量,多管齐下、综合施策。既要治标,又要治本;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既要大胆创新,又要循序渐进。

加强监管、优化环境。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消纳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为可再生能源生产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切实加强统一规划

(一)按照“统一规划、基地优先、有序推进、协调发展”的原则,统筹协调新能源资源开发与送出通道布局的关系,加快推进新疆百里风区、准东新能源基地等送出通道建设,抓紧落实南疆四地州光伏并网接入条件,加快阿勒泰、塔城、博州等电网末端区域骨干电网建设。对于不具备电网接入和市场消纳条件的地区,不再规划、建设新能源项目,促进电源和电网协调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注:有2个以上责任单位的,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同下)

四、强化供给侧引导管理

(二)坚持需求引领供给创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市场为导向,根据能源供需形势和市场消纳能力,合理把控新能源项目开发节奏、发展速度和建设规模。根据国家安排,今年不再新增疆内风光电年度计划。结合风电消纳情况,合理安排百里风区2016年度风电计划指标。结合准东-华东特高压输电工程建设进展,合理安排准东新能源基地建设时序。各地对未列入国家年度实施方案的风光电等新能源项目,不得擅自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加强新能源运行统计,建立预测预警机制,弃电比超过20%的区域,不得申报下一年度风光电项目计划。(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五、加快推进“电化新疆”、“电能替代”工程

(三)加快推广以电代煤、以电代柴、以电代气,提高天然气未覆盖的地区居民炊事、取暖电气化水平。加快推进新一轮农网升级改造工程,积极推广以电带油替代,提高农产品加工、梯级灌溉、苦咸水淡化、烘干房、大棚取暖等方面的清洁能源利用水平。积极支持在阿勒泰等地开展风电提级灌溉试点,在和田等地开展光伏发电抽水灌溉工程试点。(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农业厅、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四)结合城市建设和用能发展,抓紧研究制定电采暖价格政策,加快推进电锅炉、电供暖、地源热泵、冷热联供等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替代传统燃料加热供暖方式。督促乌鲁木齐和阿勒泰地区第一批和第二批风电清洁供暖示范项目2016年建成投运,实现供暖面积110万平方米;尽快启动第三批风电清洁供暖示范工程建设。在风光资源丰富,具备风光电清洁供暖建设条件的区域,新增供热负荷优先安排风电清洁供暖,原则上不再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确保新能源和传统能源协调发展。积极支持在吐鲁番等地开展冷热联供试点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喀什地区塔什库尔干县地源热泵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五)采取多元化模式,抓紧研究制定充电服务价格政策,加快推广电动汽车、电轨交通使用,加快充电设施建设,促进交通电气化。加快推动哈密、吐鲁番、昌吉等地公共交通充电设施建设,并积极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给予支持。积极开展乌昌电气化轨道交通前期研究论证工作。(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旅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自治区经信委牵头负责推广电动汽车、电轨交通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充电桩规划建设)

(六)大力推进风光储能示范工程建设,加大电力制氢、电池生产和化学储能等方面的储能应用,扩大电力消费,提高就地消纳能力。鼓励在乌鲁木齐市等地开展风电制氢试点工程建设。鼓励哈密等地开展光热示范项目建设。鼓励吐鲁番市等地开展风光储多能互补示范项目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七)探索新能源电量扶贫,在南疆贫困县集中区域结合光伏扶贫试点工程的推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一定的居民免费电量,提高农村电气化水平,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扩大新能源消纳。(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扶贫办、农业厅、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六、扩大新能源外送能力

(八)围绕“疆电外送”和“电力丝绸之路”的战略布局,切实提高已有外送特高压电网对新能源的输送电量。2016年增加新能源输出电量不低于10亿千瓦时,并全面启动风光火打捆示范工作。加快建设准东-华东皖南±1100千伏特高压直流输电工程。超前启动“疆电外送”第三条、第四条特高压外送通道及配套新能源送出方案研究论证工作。年内完成疆电外送第三条线路前期论证工作,报送国家能源局争取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九)充分利用对口援疆政策,深入分析对口援疆省份电力消纳市场,在做好对河南疆电外送、巩固2015年外送电力成果的基础上,加快对重点援疆省市拓展外送市场,建立长期供电关系,增强新能源消纳。建立在全国配送新疆电力的援疆合作框架,扩大和巩固新疆电力在中东部的消纳市场。(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七、做好自备电厂深度调峰

(十)落实国家电改政策,适时研究出台自备电厂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自备电厂调峰义务;进一步落实自备电厂调峰方案,逐步增加自备电厂调峰深度。(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一)鼓励自备电厂在更大范围参与调峰,通过市场化的经济补偿机制,促进自备电厂深度参与调峰消纳弃风弃光电量。争取2016年自备电厂参与调峰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50亿千瓦时。(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二)加快建立系统调峰补偿机制。深入分析风光电接入电网后对系统辅助服务的影响,研究建立新疆电力辅助服务补偿机制,提高自备电厂参与调峰辅助服务的积极性。(责任单位:新疆能源监管办、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八、做好大用户直接交易

(十三)大力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形成市场主体,鼓励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并逐步扩大交易范围和规模。确保2016年通过大用户直接交易消纳新能源电量不低于5亿千瓦时,其中风电4亿千瓦时、光电1亿千瓦时。(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四)支持新能源集中区域的新能源发电企业与附近工业园区、纺织园区、产业园区建立直接交易售电,鼓励弃风弃光电量通过市场化有偿交易方式促进就地消纳,降低用电企业成本。鼓励巴州、塔城、阿勒泰、博州、伊犁州等地相关园区参与大用户直接交易。鼓励克拉玛依等地利用油、气、煤、光等资源组合优势,开展就地消纳自平衡运行示范。(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九、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权交易

(十五)进一步加大煤电机组差别电量发电计划,环保和节能标准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的燃煤机组限制出力,切实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小时数。各地(州、市)要落实环保和节能标准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燃煤机组2016年发电量在去年同期基础上下调5%,腾出的市场空间用于新能源消纳。(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六)鼓励环保和节能低于全疆平均水平的燃煤火电机组深度调峰和启停调峰。鼓励中电投、华电、国电、华能、大唐等集团内部火电企业和新能源企业之间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权交易。补偿所需费用由受益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根据调峰电量进行相应分摊,补偿与分摊费用应保持平衡。(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积极推进调峰能力建设

(十七)加快组织阜康抽水蓄能电站核准评估工作,确保2016年开工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八)加快推进哈密天山、阿克陶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的前期工作,哈密天山抽水蓄能电站要在2017年齐备核准所需支持性文件,阿克陶抽水蓄能电站要抓紧开展前期工作,尽早具备核准条件。(责任单位:哈密市、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九)全面启动新一轮抽水蓄能电站规划选点修编工作,确保调峰电源长期可持续服务新能源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水利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十)建立风光水互补协调控制运行机制,保障系统安全和电能质量。鼓励阿克苏、克州、喀什、和田、巴州等南疆水电资源丰富区域开展水光互补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一、加强技术进步促进消纳

(二十一)加快智能电网建设,发展智能电网,构建安全高效的远距离输电网和可靠灵活的自适应配电网,进一步提高电网接纳和优化配置多种能源的能力,实现新能源的充分消纳。(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厅,新疆能源监管办)

(二十二)充分利用新疆风区资源分布广、风能同步率低、装机规模大的特点,组织开展技术攻关,建立全区风电可适应、自平衡体系,建设物联网+大数据+智能计算的清洁能源智能调度系统。(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科技厅,新疆能源监管办)

(二十三)探索在风电基地和新能源基地建立统一公用信息化平台和高精度功率预测系统,结合物联网、互联网技术,通过气象数据、地面监测数据及传感器数据的大数据融合,提高微观选址和功率预测精度。加快建立准东新能源基地信息化平台和高精度功率预测系统,进一步优化项目微观选址,提高风力和太阳能发电性能。(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十四)积极开展火电深度参与调峰试验,研究探索通过提升火电灵活性调度,开展热电分离运行技术研究,提高热电联产机组调峰能力。(责任单位: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十五)加快推进微电网示范工程建设,促进分布式电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接入,特别是在大电网不能完全覆盖的区域,加快推进智能微电网发展,建立自我控制、保护和管理的自治系统。积极支持吐鲁番市新能源微电网示范工程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十二、加强新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

(二十六)加强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监管,研究出台新疆区域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实施细则,落实可再生能源保障性电量,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十七)加强电网调度监管,研究出台新疆风光电优先调度工作实施细则,规范电网调度秩序,确保可再生能源优先发电权,实现清洁调度和节能调度优先。(责任单位:新疆能源监管办,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十八)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监管,建立可再生能源电力绿色证书交易机制,鼓励绿色证书持有人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碳减排交易和节能量交易。(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新疆能源监管办,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二十九)加强弃风弃光统计,研究制定统一的弃风弃光率计算标准,建立直流配套新能源和疆内消纳新能源等不同消纳方向的新能源弃电比分类统计体系,提升风光电理论发电量、弃电比计算准度和精度,对新能源电站因限电、设备故障等因素导致的不能全额发电的电量要区分统计,保障风光电企业利益。(责任单位:国网新疆电力公司,自治区经信委、发展改革委,新疆能源监管办)

原标题:关于扩大新能源消纳促进新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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