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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宁夏规范光伏电站建设管理

发表于:2016-06-27    

记者22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了解到,宁夏进一步规范光伏电站建设管理,其中为避免给相关企业投资光伏电站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各市、县(区)立即停止对地面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已备案未开工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一律停建、缓建。

根据宁夏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光伏电站建设管理的意见》,宁夏将严格执行自治区光伏资源配置条件,各市、县(区)不得另行制定光伏招商引资政策,对已经与企业签约或正在招商引资的光伏项目进行清理,对于未达到资源配置政策办法和有关标准的项目,将不纳入指标管理范畴。按照“谁备案、谁负责”的原则引导投资企业自愿退出项目建设。

同时,由于光伏电站项目备案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宁夏将对已备案但未及时开工建设,或备案期限内未按期建成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新申请的项目;在光伏电站项目投产前,投资主体一律不得将项目转让,投资主体擅自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意见》还明确,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将永久取消其作为投资主体在宁夏开发光伏电站项目。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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