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势一:国家允许宜林地建设光伏电站
支持使用林地建设光伏电站的文件主要有国家林业局在2015年12月下发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53号文”)。该文件中明确指出对于森林资源调查确定为宜林地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土地,可采用“林光互补”的用地模式。
随之国家林业局在向河南、四川省林业厅印发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明确规定:对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的宜林地,可根据本地光伏产业发展规划用于建设光伏电站。
宜林地可用于光伏电站建设,这对林光互补是个利好消息。建设电站最重要的就是土地资源,解决了土地问题,也就成功了一大半。
优势二:西部光伏电站趋于饱和,光伏东进是必然过程
最近几年,随着西部大型光伏地面电站愈发严重,光伏电站开发开始向中东部转移的迹象越来越明显。中东部地区主要地形为平原和丘陵,可用于建设光伏电站的宜林地资源充足,市场空间较大。加之国家林业局出台了“153号文”,允许利用天然林保护区内的宜林地建设光伏电站,光伏东进是必然过程。
优势三:已有成功案例,林光互补并不是摸着石头过河
目前我国一些“林光互补”先行地区还是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这些经验值得其他地方借鉴。
张家口作为全国首个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去年11月经国家林业局同意,河北省林业厅批复在该市开展光伏林业试点。
为了解决在“林光互补”试点地区如何种树的问题,张家口在光伏林业项目实施中,首先保证占用林地性质不改变,按照造林面积和光伏电站面积各50%的比例,在光伏板间及光伏板下种植灌木或者亚乔木的方式进行建设,所栽植的林木归原林权主所有,在租赁期内林木由企业管护,租赁期结束后企业将林地及林木一并移交给林权主。
如今“林光互补”已成为张家口独具特色的一种造林模式。目前,张家口8个县区的16家公司拟建设光伏林业项目,占用宜林地1.13万亩,今年可完成5059亩绿化任务。
另外,大同作为国家首批新能源示范城市,为促进先进光伏产品应用和产业升级,实施了“林光互补”一体化发展模式。
据了解,大同市经过综合考虑,决定在采煤沉陷区林木蓄积量较低的林地建设“林光互补”电站,并规定:光伏企业在这些林地上开工建设前需缴纳林业生态恢复保证金,标准为3000元/亩,林业生态工程达到标准要求后退还,保障项目后期生态修复的资金需求。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在林地上建设光伏电站的成本,对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生态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目前已在天镇县和南郊区实施了样板工程,并取得积极成效。
“张家口、大同等地的成功经验为规范我国光伏发电用地,明晰林业用地使用条件和使用标准提供重要参考样本。同时还为我国光伏发电在荒山、荒地综合利用、生态林业等方面发挥综合效益提供推广经验。”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的相关专家说道。
结束语
林光互补工程主要集中在我国的中东部,而中东部电能消纳能力强,出现弃光限电的可能性较低。结合西部地面电站的经验,国家在管理中东部的林光互补过程会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错误。政府积极正确的引导,光伏投资者明智热情的投资,定会发挥林光互补的最大潜力,带动光伏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