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规划【2016】115号 国家能源局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来源:国家能源局发布时间:2016-05-11 23:59:59
 

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中国可再生能学会、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地方独立电网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能源预测预警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8〕2号),加强能源形势监测分析和预测预警,我局制定了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工作需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经国家统计局国统制〔2016〕27号文批准,现印发执行。

《统计报表制度》是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的填报数据,及时完成各项统计数据报送工作。

《统计报表制度》月报以电子版形式报送国家能源局,年报以纸质和电子版形式同时报送。《统计报表制度》可在国家能源局网站(www.nea.gov.cn)下载。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联系。

联 系 人:李东

联系电话:010-68555041,68555019(传真)

电子邮箱:xinnengyuansi@126.com

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
国家能源局

2016年4月14日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统计报表制度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说明

(一)为了及时了解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工业生产和运行的基本情况,为政府宏观决策、制定战略规划,为企业制定经营与生产管理计划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涉及的调查对象为全国各电网、发电经营企业。根据调查内容不同,确定相应的统计范围(见各表具体要求)。

(三)本报表制度主要涉及电力生产、投资、建设等指标。

(四)本报表制度根据内容不同,分月报和年报,各表的具体时间要求见报表目录。

(五)本制度是对各电网、发电公司、具有行业统计职能的行业协会的统一要求,各单位根据不同的任务分工,分别完成各自的数据报送。

(六)本制度05和06表分别委托中国循环经济协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和中国可再生能学会风能专业委员会收集资料。

(七)本统计报表制度服务于能源行业管理需要,风电、生物质及垃圾、沼气发电量等统计数据只限内部使用,不对外发布。




二、报 表 目 录



三、调 查 表 式

(一)风电并网运行情况

(二)光伏发电并网运行情况


       


 


(三)光热发电并网运行情况

(四)生物质发电并网运行情况


 

(五)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情况

(六)风力发电设备情况

(七)生物质发电设备情况


四、主要指标解释

1.平均设备容量:指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按日历时间平均计算的容量。

平均设备容量 = Σ发电机组容量 × 报告期内该机组构成本厂发电设备的小时数 / 报告期日历小时数。

2.发电量:指电厂(发电机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是发电机组经过对一次能源的加工转换而生产出的有功电能数量,即发电机实际发出的有功功率(千瓦)与发电机实际运行时间的乘积。调度口径发电量是指报告期电网调度范围内发电机组发电量的总和;全口径发电量是指报告期全国所有发电机组发电量的总和。

3.上网电量:指该电厂在报告期内生产和购入的电能产品中用于输送(销售)给电网的电量,即厂、网协议确定的电厂并网点各计量关口表计抄见电量之和。

4.平均利用小时:指反映发电设备按照铭牌容量计算的设备利用程度的指标。

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 = 发电量 / 发电设备平均容量

(注:此公式中的发电量不含试运行电量)

5.发电生产厂用电:指发电厂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量。

(注:指标1-5,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均适用)

6.弃风电量:指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风电场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不包括风电场因风机自身设备故障原因未能发出的电量。

具体计算方法按照原电监会《风电场弃风电量计算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7.风电弃风率:指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风电场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弃风电量)与全部应发电量的比率。

风电弃风率=弃风电量/(风电实际发电量+弃风电量)

8.集中电站和光热电站弃光电量:指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集中光伏电站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不包括光伏电站自身设备故障原因未能发出的电量。

9.集中电站和光热电站弃光率:指受电网传输通道或安全运行需要等因素影响,集中光伏电站可发而未能发出的电量(集中电站弃光电量)与全部发应电量的比率。

集中电站弃光率=集中电站弃光电量/(光伏实际发电量+弃光电量)

10.光伏和光热发电项目拨付补贴资金:指电网企业向光伏发电项目转付的财政补贴资金数量。

11.拨付补贴对应项目规模:指电网企业拨付财政补贴资金对应的光伏发电项目总容量。

12.支付上网电费资金:指电网企业向光伏发电项目支付的上网电费。

13.支付上网电费对应项目规模:指电网企业拨付上网电费资金对应的光伏发电项目总容量。

14.投产日期: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在本年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引进项目并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风电、太阳能发电:按并网时间填报。

15.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指以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为原料,直接燃烧后发电的项目。

16.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指以城市生活垃圾为主要原料,在专用垃圾焚烧炉中直接燃烧后发电的项目。

17.沼气发电项目:指利用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工业有机废水、污泥等有机物质在厌氧条件下经过微生物的发酵作用生成沼气后燃烧发电的项目。

18.其他项目:指蔗渣发电等自发自用、未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的生物质发电项目。

19.生物质成型燃料:指以农林生物质(农作物秸秆及农产品加工剩余物、“林业三剩物”等)为原料,通过专门设备在特定工艺条件下经物理压缩加工制成的颗粒状、棒状、块状等固定形状的燃料。

20.生物质成型燃料产量:以行政区域范围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围内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量。

21.生物质成型燃料产量折标煤:以行政区域范围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围内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量按照热值折算的标煤量。

22.生物质成型燃料利用量:以行政区域范围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围内在报告期内利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量。

23.生物质成型燃料产量折标煤:以行政区域范围界定,指所在行政范围内在报告期内利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量按照热值折算的标煤量。

24.项目建设类型:指生物质发电项目的建设方式,包括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造项目(将燃煤、燃油、燃气等化石能源发电项目改造为生物质发电项目)

25.锅炉类型:指生物质发电项目所选用的锅炉类型,农林生物质直燃发电项目锅炉类型主要包括炉排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等,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沼气发电项目等也有对应的专用锅炉类型。

26.组织机构代码:严格按照当地统计局颁发的《统计登记证》中单位代码填写;严格按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结构代码》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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