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制订实施细则,编制总体方案(6分)
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总体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和自查报告按时编制、内容完善。
要求:设区市政府2015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本区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总体方案和年度工作方案,并报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备案;工作方案实施年度滚动调整,每年11月底前将工作方案调整计划报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5月底前,编制形成上年度煤炭减量替代自查报告。
评分标准:按要求编制完成实施细则、总体方案、年度工作方案和自查报告计6分,发现1项未落实的,扣2分,累加扣完6分止。
三、方法及程序
(一)对设区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由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并采取统一组织与分部门实施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考核验收程序:
1. 每年5月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形成上年度煤炭减量替代自查报告,并报省煤炭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每年5-6月间,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组织或分部门实施对各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验收。考核验收采取听取介绍、查阅台账、实地核查、综合评定等方式进行。
3、每年6月底前,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各设区市考核验收情况和评定结果报省政府,形成全省年度工作自查报告后向社会公告,并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
四、评定标准及奖惩
(一)考核验收采取百分制考核法,按考核得分将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考核得分85分以上(含85分);
2.合格:考核得分60分-85分(含60分)之间;
3.不合格:考核得分60分以下。
(二)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开展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经验做法,对未完成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年度目标的市给予通报批评,并暂缓审批其新建燃煤项目。各市上年度未完成的减量替代任务,将一并计入下年度进行考核。
五、其他
(一)对各县(市、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的考核验收,由设区市政府牵头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二)本办法涉及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燃煤锅(窑)炉淘汰改造和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等专项工作,其考核验收可由省级部门视情依照本办法单独实施。
(三)本办法规定的考核验收内容未涉及相关设区市的,该项不扣分。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浙江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考核项目评分一览表
指标分值 |
单项指标 名称 |
单项指标分值 |
子指标名称 |
子指标分值 |
考核负责部门 |
100 |
(一)加快煤炭消费减量 |
40 |
1.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
10 |
省经信委 |
2.淘汰燃煤锅(窑)炉 |
10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 |
|||
3.淘汰落后产能 |
5 |
省经信委 |
|||
4.压减过剩产能 |
5 |
省经信委 |
|||
5.关停燃煤小机组 |
5 |
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
|||
6.实施节能改造 |
5 |
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
|||
(二)加快煤炭消费替代 |
35 |
7.加快天然气管网建设 |
10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
|
8.安全发展核电 |
3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
|||
9.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 |
10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
|||
10.集中供热替代 |
8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
|||
11.电能替代 |
4 |
省经信委 |
|||
(三)加强煤炭消费管理 |
15 |
12.严格耗煤项目准入 |
9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经信委 |
|
13.强化政策支持 |
6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
|||
(四)保障措施 |
10 |
14.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
4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
|
15.制定实施细则,编制总体方案 |
6 |
省发改委(省能源局) |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