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光伏发电发展符合社会发展方向
太阳能作为一种可永续利用、可再生的清洁能源,有着 巨大的开发应用潜力,太阳 30 分钟辐照地球的能量就够全 世界 1 年的能源消耗。光伏发电技术的开发始于 20 世纪 50 年代,并于近年得 到迅速发展。截止 2015 年,全球累计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 过 220GW,欧美和日本等国家长期占据主导地位。其中以德 国最为突出,截至 2014 年底,德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约占德 国电力总装机容量的 21.5%。我国近年也迎头赶上,截止 2015年累计装机 43.18GW,但也仅占全国电力总装机的 2.87%,仍有巨大发展空间。
二、 我国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发展仍存在较多问题
我国在光伏装机总量上虽然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在集 中式地面电站和分布式屋顶电站之间极不均衡。从 2006 年开始的金太阳工程,到 2013 年全国各地新一轮针对分布式 的初装补贴、度电补贴等,均给予分布式光伏发展大力扶持。 但具体到 2014 年,在年度新增装机 10.6GW 中,分布式仅占19%,剔除其中的 20MW 以下农光、渔光互补集中式地面电站后,真正意义的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仅 582MW,占比 5.59%,与德国分布式装机占比超过 80%相去甚远。一方面是分布式光伏装机占比严重落后,另一方面是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弃光严重。在能源局公布的 2015 年光伏发电相关统计数据中,2015 年光伏发电利用小时为 1133 小时,较上年大降 18%,西北部分地区出现较为严重的弃光现象,例如甘肃弃光率 31%、新疆 26%等。
自 2013 年 8 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 0.42 元/千瓦时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初装补贴、度电补贴等相关政策;2014 年,国家能源局又发布了简化申报流程的相关文件;2015 年光伏项目也列入国家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但由于行业新、政策时间短、项目规模小等,在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实际操作中,仍然障碍重重,亟待多方支持与协调解决。
三、 发展建议
1、统一电网接入的技术标准和要求,简化手续虽然早在 2012 年,电网公司就陆续发布了简化并网手续的通知,但具体到各地供电部门实施时,一般一个系统前后需要 5 次以上的当面沟通和申报,方可并网。涉及到部分村集体的几十 KW 级规模时,部分地区更是提出 10KV 并网、按大电厂的标准加装远操装置等,每项的费用少则几十万元,多则高达百万,高额的额外费用导致项目根本无法实施。建议国家能源局、或电网公司等相关部门出面,通过统一技术标准和要求明确相关内容,根据分布式项目的实际技术特点及要求,明确 6MW 以下的项目全部采用低压并网。另外,对于部分尚无法满足分布式光伏电站要求的区域电网,明确电网改造的责任和时间表,从而彻底打通分布式光伏电站并网的硬性障碍。
2、由电网公司或地方政府先期垫付补贴在分布式光伏电站推广时,用户最为担心的是补贴能否及时到位。而根据对全国多地的了解与调研,补贴拖欠的确普遍存在,其中以集体或企业用户最为严重,补贴多数延迟6 个月、甚至更久。这时,用户只能按当地脱硫燃煤标杆电价部分,平均为 0.3429 元/千瓦时,而考虑国家及地方补贴的 0.42 元~0.82 元/千瓦时难以及时到位,给用户及其它社会投资者带来较大疑虑。考虑到国家财政的相关政策,建议明确相关补贴由电网公司、或地方政府先期按月垫付,若发生延迟按照市场规则向用户结算滞纳金,按照季度或年度由他们向相关财政部门统一结算,从而打消用户的疑虑,解决分布式光伏电站发展的后顾之忧。
3、相关部门建立行业标准,加快规范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分布式光伏电站起步较晚,目前行业规范缺失,导致部分不良商家为了谋取短期利益,采取低档劣质产品以次充好,对市场的冲击极大。分布式光伏电站属于 20~25 年的长周期系统,而部分用户由于缺乏对产品的了解,听信了这些厂家的虚假宣传、或短期贪图一时的便宜,从而对整个市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建议国家相关部委、协会,尽快制定相关标准,一方面从能够为用户提供 20~25 年的服务为出发点,从企业资质、经营实力、行业经验等方面进行规范,发布指导名录;另一方面,从系统技术指标、系统主要组成部件的技术要求等,使得电站的性能、寿命等有所保障,从而切实引导和规范市场的有序竞争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