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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日太阳隐瞒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 已被认定是违法事实

发表于:2015-12-30 00:00:00     来源:投资快报作者:费国海
超日太阳股票虚假陈述索赔案的管辖权之争落下帷幕。经过法院裁定,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因此终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而案件后续也将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本案。

对此,专业维权律师臧小丽向记者介绍,南京中院对股票虚假陈述索赔这类案件的处理经验也比较丰富,除了将要移送的超日太阳索赔案外,目前正在由南京中院审理的股票虚假陈述案件有多起,包括南纺股份案、海润光伏案、南京医药案等,这些上市公司都是因为存在严重的信息披露违规引发股民进行集体索赔维权的。

超日太阳违规事实及被始末

超日太阳002506,原名“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1月24日超日太阳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司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被中国证监会上海稽查局立案调查。2015年6月6日,超日太阳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对破产重整前原超日股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10号)认定超日太阳存在的违法事实有:

1、超日股份未披露在海外收购光伏电站项目的情况。

2、超日股份未按规定披露超日卢森堡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过程中相关股权质押情况;

3、超日股份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境外合作方签订的《电站公司管理协议》;

4、超日股份虚假确认对上海佳途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收入163,461538.43元,导致2012年半年报、第三季报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5、超日股份提前确认对天华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38,759,628.28亿元,导致2012年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虚假记载。

6、超日股份未及时公告对已售太阳能组件调减价格的情况。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超日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倪开禄、陶然、朱栋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倪娜、刘铁龙、顾晨冬、庞乾骏、崔少梅、谢文杰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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