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德国、美国、日本开发光伏应用市场的经验
通过对德国、美国、日本这三个发达国家国内光伏应用市场的现状和开发政策分析,可以看出,光伏应用市场目前仍是一个政策市场,过去几年迅速发展的各国光伏市场主要依靠政府给予的优惠政策,激励政策的变化对光伏市场的影响巨大。各国政府主要通过价格补贴来破除光伏发电的高价“瓶颈”。总结德、美、日三国的政策措施和执行成效,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为我国制定光伏应用扶持政策提供借鉴。
4.1、制定科学且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
各国政府多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光伏发电的扶持政策。德国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中心,根据光伏系统价格、装机规模等因素的变化,对相关的法律内容进行修改。美国近年来最重要的能源法案一《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美国各州当前的光伏相关政策主要根据它制定。我国政府虽然也出台了几十个扶持光伏应用的文件,但基本没有立法层面上的政策。尽管在2006年正式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可因为没有扶持光伏发电的实质内容而不具有操作性。我国出台的光伏政策多是规划、意见、办法,缺乏权威性导致执行力大打折扣,降低政策效率。因此,我国在制定光伏应用扶持政策时应站在立法的高度,并注重内容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2、对居民的初始投资进行补贴
德国对居民安装光伏发电系统提供优惠贷款;美国对光伏项目给予30%的初始投资并提供融资担保;日本对住宅光伏每个家庭按每人一千瓦补贴7万日元。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针对普通居民的初始投资补贴政策。在当前光伏系统造价超过我国多数普通家庭承受能力的情况下,政策设计使得普通民众因为经济原因或缺乏动力而不去安装光伏发电系统,这就阻碍了我国光伏市场的发展。因此,我国的光伏扶持政策应更加亲民,多考虑对普通民众的应用支持。
4.3、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是重点
德国一方面注重光伏技术研发,一方面注重光伏市场开拓,使技术和市场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美国十分重视光伏发电技术的开发和创新,投入大量资金支持研发工作。日本建立了专门的可再生能源研究机构NEDO,促进光伏技术研发。相比于德美日三国,我国的光伏技术还比较落后,技术研发工作主要靠光伏企业自身,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国家级光伏技术的研发平台,光伏产业政策中也几乎没有提及技术人才培养、技术研发等方面的内容。因此,国家很有必要尽快出台光伏技术的研发支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