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企业被裁退出 影响有限
中欧光伏最低价格承诺协议于2013年8月达成。根据相关协议,我国确认参加价格承诺协议的企业输欧晶体硅光伏产品价格将不低于0.56欧元/瓦。该协议执行时间为2年。如今距离协议达成已过去了2年,期间中欧光伏贸易摩擦仍时有发生。
上周,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两家中国企业在对华晶体硅光伏组件及关键零部件违规,因此决定取消这两家中国企业的价格承诺,并对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它们分别是浙江正泰公司和杭州桑尼能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金贝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另据商务部网站转载专业法律媒体Mlex报道称,欧盟调查官员还将裁定中电光伏违反价格承诺协定,其在中国生产的光伏产品出口欧盟将被征收反倾销税。
据称,中国光伏生产企业被取消价格承诺的原因包括:未报告销售数量、开具误导性发票及实施补偿贸易导致销售价格低于最低限价。
欧盟市场当时占据中国光伏产品出口量的70%以上,但如今欧盟市场仅占全球总需求的十几分之一。另一方面,许多大型企业过去几年里在海外设立新的工厂,完成了多地的布局,分散了贸易争端带来的风险。因此,欧委会的决定对相关企业有一定影响但较有限。
价格承诺协议能否持续存疑
价格承诺协议或在到期后结束,而欧盟将对我国输欧光伏产品发起新一轮调查。“此前,SOLARWORLD公司成功挑起对中国输美光伏产品的"双反"调查,并因美国对华光伏产品征收高额税后直接受益,该公司很可能在欧盟再次促动"双反"。”
像这样本来已有价格承诺协议然而被采取“双反”不断被质疑的事件屡见不鲜,这样的事件对本国的影响可谓是利大于弊,虽然对中国的相关产品产生一定程度的依赖,但总体而言的不利影响还是很小的。美国和欧洲国家对中国产品实施“双反”措施,对中国产品或企业造成的影响是深远而巨大的。国际市场上的竞争的确很激烈,这种争端至少应该合理吧!
以美国实施“双反”措施为例,对中国市场和对外贸易产生的影响。(欧盟造成影响类似)
(一)直接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一般来说,只要出口产品被进口国提起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就会马上影响该产品对该进口国的正常出口。而且,一旦该产品被裁定倾销或补贴成立,就会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意味着相关的我国企业将完全丢失国外市场,这对出口企业极为不利。“双反措施”持续时间一般都在几个月甚至几年以上,在这段时间原有的业务和客户会逐渐流失。若想重新进入失去的市场则非常困难。其中,以委托加工为主的出口型企业影响最大,出口量的减少会明显影响企业的产能。有数据显示,目前美国市场占我国地板出口总额的1/3左右。但是,由于这些以委托加工为主的出口企业没有自主品牌,也未在国内建立销售渠道,一旦出口受阻,压货增多,企业的生存将受到严重威胁。
“双反措施”同时也严重挫伤了国外企业对我国投资的积极性。由于近年来美国对我国产品的“双反”调查,不少海外投资者不得不放弃我国而转向其它国家。此外由于大量新兴电子、石化产品刚刚开始出口就遭到调查,我国新兴工业的发展也受到严重损害。这些企业经济效益下滑,工厂停产、工人失业,使我国出口产品失去了竞争能力,直接影响我国出口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阻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美国频繁对我国的出口产品使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使得许多产品的出口遭到毁灭性的打击。以我国产柠檬酸为例,从2000年开始,我国生产的柠檬酸先后遭遇了美国、泰国、乌克兰、南非等诸多国家的反倾销调查。2008年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通知裁定原产于我国和加拿大的柠檬酸及柠檬酸盐的倾销和补贴行为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这个裁决是对我国的柠檬酸行业影响最大的一次。美国是我国柠檬酸的第一大国际市场,约占总市场份额的10%,美国市场对我国柠檬酸产业的发展来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因此,我国的柠檬酸企业面临着欧盟征收的高达49%的反倾销税,同时又面临美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双重调查,从长远来看,这必将给我国的柠檬酸产业带来巨大的冲击。
同时,在美国“双反”的示范连锁效应下,其他国家也纷纷对原产于我国的产品发起“双反”调查。如2009年10月美国商务部再次对原产于我国的铜版纸进行反倾销反补贴立案调查。之后,欧盟于2010年2月20日对华铜版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一些发展中国家,例如土耳其、南非,也开始进行试探性的“双反”调查,如南非国际贸易委员会在2008年7月25日对原产于我国的不锈钢水槽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调查,南非也成为世界上第三个对我国展开反补贴调查的国家。以上这些举动都将进一步降低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地位,影响我国出口市场的多元化与出口产品结构的调整,使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大大降低,影响我国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其后果便是严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三)对我国国内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美国频繁对我国产品实施“双反”调查,我国产品受阻于国外市场,势必返销国内市场,导致内销市场竞争加剧。由于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后,其国外竞争力下降,国外市场逐渐丢失,其产品将与本国原有的产品重新抢夺国内市场,造成国内市场供求失衡,价格下跌,产品严重积压,工厂被迫停产,大批工人失业,这将严重影响国内产业的正常发展。
“双反措施”对我国利用外资也有一定程度的影响。近年来,三资企业的产品不断被诉,如彩电、化工类产品,这些产品的出口受到影响将在不同程度上减少或失去国外市场,部分企业则被迫减产、停产或转产,直接损害了外商的经济利益,恶化了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从而影响外商在华投资的信心。
与反倾销措施相比,反补贴作为新型贸易壁垒对一国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具有更大的危害性。补贴是政府行为,所以反补贴的调查对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反补贴调查会影响被调查国的贸易和产业政策、宏观经济政策甚至总体经济战略。
同时,反补贴的调查范围更加广泛。反倾销仅涉及特定企业或产品,而反补贴的调查范围则可能是接受政府补贴对象的下游企业甚至整个产业链,对国内经济的危害更大。同时,为了应对反补贴调查,一国政府必须逐步调整相应的贸易和产业政策,这种调整将在长时间内对一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产生巨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