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为落实国家能源局下达我省的2015年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加快推进我省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规范光伏电站项目管理,现将《国家能源局关于下达2015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7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按要求抓紧筛选项目,组织上报。
一、上报光伏电站备选项目范围
(一)建成并网后享受光伏电站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项目。分为集中式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电站两类。集中式光伏电站是指作为公共电源建设及运行管理的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是指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2万千瓦且所发电量主要在并网点变电台区消纳的光伏电站。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需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为建成并网后享受分布式光伏发电电价补贴政策的项目。2015年在我省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指导规模控制,市、县发改委(能源局)按程序做好项目备案工作,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并网手续,项目建成后即纳入补贴范围。
(三)2015年3月底前已完成项目备案。《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实施责任目标管理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4]1812号)文件中的光伏电站项目,包括光伏电站项目和按分布式管理的光伏电站项目,满足条件要求的需重新申报。
二、上报光伏电站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前期工作进度较快。项目备案后,下列事项已基本落实的项目。
1、省电力公司或市供电公司已出具接入系统设计审批意见;
2、在地面上建设的光伏电站,已取得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意见,拟用地类型应属未利用地并明确其权属性质,涉及河道滩涂的应取得水管理部门出具的防洪评价意见,涉及林地的应有林业部门出具用地意见;
3、已取得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
4、已取得环保部门出具环评批复意见;
5、利用建筑屋顶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应取得其建筑屋的合法性证明,利用现有农业大棚棚顶等农业设施建设的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需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的要求,取得设施农用地批准手续及其他合法手续等。光伏发电项目与所利用附属设施不是一个投资主体的,还应取得项目与利用设施项目业主签订的租赁建设协议。此类项目不涉及土地利用的,可不提供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评等批复意见。原则上该类项目不超过2万千瓦。
(二)当年可建成并网发电的项目。
三、其他事项
国家下达我省2015年光伏电站指导规模为60万千瓦。要求4月底前将指导规模落实到项目,并形成我省光伏电站实施方案上报国家。各级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做好备选项目筛选上报工作,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电网接入的各项衔接工作。
(一)省辖市、直管县发改委要严格把关,按照条件要求,认真筛选项目,并对上报项目进度做出承诺。要强化项目督导、推进和协调工作,确保纳入指导规模管理项目年底建成并网。
(二)省电力公司应配合各级发改委(能源局)做好年度实施方案报送工作,抓紧组织开展光伏发电项目接入评审批复工作。
(三)要积极做好光伏发电项目信息报送制度。各级发改部门要将纳入年度实施方案内的项目,按照国家重大清洁能源工程信息报送制度要求填报表格并按时报送。省电力公司应按月上报新增光伏发电并网项目、光伏发电量等项目运营信息。
(四)请各市、县抓紧筛选项目并按要求填写附表,于4月15日前将正式文件报送我委(附送上报文件电子版及上报项目建设方案及相关支持性文件)。
联系人:牛亚南 刘军伟 0371-696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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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