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能源〔2015〕1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能源〔2014〕87号,以下简称《扶持办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了2015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核,崇明北堡风电项目等2个风电项目(共95.5兆瓦)、上海中冶宝钢屋顶光伏发电工程等34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共25751.93千瓦)和289户个人光伏(共1837.34千瓦)符合条件,拟列入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目录予以支持(详见附表)。
请市电力公司从2015年4季度开始,做好奖励项目电量统计工作,从2016年1季度开始,每季度第1个月初将奖励项目的上季度实际上网电量和应奖励金额报我委,并在市财政资金到帐后10个工作日内转付项目投资主体,持续时间为5年。请各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做好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发挥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特此通知。
附件:2015年第二批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奖励项目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