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关于就《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发布时间:2015-08-24 23:59:59
索比光伏网讯:《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自2005年实施以来,对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引导绿色消费、促进技术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适应新形势下推广高效节能产品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我们对《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5年8月24日至2015年8月30日。意见请发送至我司(节能处)电子邮箱jienengchu@163.com, 或邮寄至“北京市月坛南街3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节能处)”,邮编100824。

附件:《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2015年8月24日

附件

《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管理,推动节能技术进步,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效率标识,是指表示用能产品能源效率等级等性能指标的一种信息标识,属于产品符合性标志的范畴。

第三条 国家对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国家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四条 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或者产品最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网络商品交易,还应当在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醒目位置展示相应的能源效率标识。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使用能源效率标识后,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的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机构)备案能源效率标识及相关信息。

第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建立并组织实施。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能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能源效率标识制度的实施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章 能源效率标识的实施

第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目录》和产品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制定和公布适用产品的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和规格。

第八条 能源效率标识的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能源效率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生产者名称或者简称;

(二)产品规格型号;

(三)能源效率等级;

(四)能效指标;

(五)执行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六)能效信息码。

第九条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可在能源效率标识本体上直接印制能效“领跑者”标志。

第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资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源效率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资源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其检测资源应当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国家鼓励承担能源效率检测的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取得认可机构的认可。

第十一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规格以及标注规定,印制和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网络商品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中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并清晰可辨。

第十二条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产品出厂或进口前完成能源效率标识备案,向授权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者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注册证明;进口商营业执照以及与境外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二)产品能源效率检测报告;

(三)能源效率标识样本;

(四)产品基本配置清单等有关材料;

(五)利用企业自有检测资源进行检测的,应提供其检测能力证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等。若已获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认可,还应提供相应认可证书及附件。

由代理人提交备案材料时,应有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代理文件等。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三条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能源效率标识的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四条 能源效率标识内容发生变化,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 授权机构应当定期公告备案信息,并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及产品能效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能源效率标识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依法进行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

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目录》产品能效标识专项抽查和监督检查,并会同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结果。

第十七条 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对其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信息准确性负责,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列入《目录》的产品,验明产品能源效率标识,不得销售应当标注但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不得伪造或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通过平台销售的列入《目录》的商品建立能源效率标识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第十九条 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应当依据相关产品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接受生产者或进口商的委托,应当依据相关产品国家强制性能效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准确,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保守受检产品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条 授权机构应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客观、公正开展备案工作,保守备案产品和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能源效率标识对其用能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二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或有证据证明产品的能源效率指标不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时,可以向地方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举报。地方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在处理过程中,授权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节能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生产、进口和销售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未办理能源效率标识备案,或者使用的能源效率标识样式、加施位置等不符合规定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商品,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在产品信息主页面展示的能源效率标识不符合规定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而未标注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者、进口商或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者、进口商或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生产、进口或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或产品能效水平不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或产品能效水平不满足能源效率标识中的标注值,且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由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会同地方节能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企业自有检测部门在能源效率检验中,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能效检测报告的,由地方各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进行处罚,授权机构在一年内不再采信其检测结果。

第二十七条 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组织实施的能源效率标识专项检查不合格的产品,备案部门应撤销生产者或进口商相关产品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索比光伏网 https://news.solarbe.com/201508/24/186553.html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版权声明:

本站标注来源为“索比光伏网”、“碳索光伏"、"索比咨询”的内容,均属www.solarbe.com合法享有版权或已获授权的内容。未经书面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转载、复制、传播等方式使用。

经授权使用者,请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在显著位置标注来源,未经允许不得修改内容。违规者将依据《著作权法》追究法律责任,本站保留进一步追偿权利。谢谢支持与配合!

推荐新闻
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2-10 09:30:07

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能源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

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印发来源: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2-09 09:42:40

12月1日,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关于征求《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有效期为5年。依据《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负责对东北区域电网公平开放相关行为进行监管。

国家气候专家委副主任王毅:“双碳”是系统工程,必须转变发展方式来源:零碳时代NetZeroAge 发布时间:2025-12-04 11:57:18

在这个关键节点,中国及时更新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不仅展现了大国担当,也更因为“双碳”行动是中国面向未来的重大战略决策。发展模式转变的核心是能源系统转型,中国是全球首个尝试依靠非化石能源实现现代化进程的大国,这将为全球发展中国家转型探索新的发展模式。气候变化是全球共同的挑战,绿色低碳发展是全球共同趋势,需要各个国家合作努力。

关于2025年10月全国新增建档立卡新能源发电(不含户用光伏)项目情况的公告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2-03 09:31:03

关于2025年10月全国新增建档立卡新能源发电项目情况的公告2025年10月,全国新增建档立卡新能源发电项目共5358个,其中风电项目18个,光伏发电项目5336个,生物质发电项目4个。

向新攀登!天合光能亮相党的创新理论专题学习片,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来源:天合光能 发布时间:2025-12-03 09:16:20

天合光能作为光储领军企业代表亮相该片,展现其在光储领域的领先性和技术硬核实力。据了解,《向新攀登》专题学习片共5集,每集时长18分钟左右,通过纪实手法聚焦江苏在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等方面的实践成果。天合光能的创新故事将作为江苏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典型案例,激励广大党员奋进“十五五”新征程。天合光能已全力布局新型储能领域。

国家能源局发展规划司司长任育之:推动能源基础设施绿色智能融合发展来源: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25-11-21 08:37:31

“十四五”时期,国家能源局推动能源基础设施全环节全链条向新、向绿、向智转型,取得了积极成效。“十五五”时期,国家能源局将加力建设新型能源基础设施,优化能源骨干通道布局,力争到“十五五”末初步建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能源体系。推动融合发展,统筹“西电西用”与“西电东送”,加强新能源开发和用能产业集成融合发展,引导产业向清洁能源富集区域合理布局。

《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专家解读之四︱多维融合 集成破局 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新路径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1-18 16:22:56

在此背景下,《意见》明确加快推动新能源多维集成融合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为统筹推进新能源大规模开发和高水平消纳,强化多能源品种一体化开发,提升供应可靠性和系统稳定性,《意见》提出了加强新能源与其他能源品种一体化配置的新思路。为实现有限资源条件下的新能源大规模、高质量发展,《意见》结合不同区域空间要素和能源资源特点,提出多种类型复合开发利用方式和空间资源集约利用路径。

专访中国代表团吕文斌:中国能源转型的实践经验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有益借鉴来源:中国环境 发布时间:2025-11-18 11:24:56

中国在自身加快能源转型的同时,可为全球提供更多优质的清洁能源产品及服务,提升全球清洁能源生产能力,与各国携手打造安全、稳定、清洁的能源产业链。三是分享中国转型经验,助力发展中国家实现公正转型。

《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专家解读之三︱融合聚变,绿动未来:以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书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1-17 11:45:33

近期,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新能源发展理念和模式创新升级,坚持技术创新、产业协同,拓宽新能源与产业耦合发展新空间,将有力推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不断增强绿色发展动能。紧密围绕“推动高质量发展”这一首要任务,以新发展理念为指引,推动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将有效助力以绿色为底色、以创新为引擎、以融合为特征的经济社会变革。

《关于促进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专家解读之二︱推动新能源供给与消费侧深度集成融合 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1-14 12:00:10

就近协同布局是新能源供给与消费侧集成融合发展的基础。为此,《指导意见》将推动新能源多元化非电利用作为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的重点突破方向,支持新能源进一步拓宽利用途径。《指导意见》从项目投资开发管理、电力调度机制、市场交易与认证机制等方面提出一系列保障措施,为新能源与消费侧的集成融合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优先支持新能源渗透率较高地区开展新能源集成融合项目建设。

自用比例≤50%!辽宁发布分布式光伏征求意见稿来源:索比光伏网 发布时间:2025-11-11 09:41:54

来源/辽宁省发改委近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辽宁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