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2号)

来源:发改委网站发布时间:2015-04-16 09:42:07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
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决定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


在深圳市、内蒙古西部率先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将安徽、湖北、宁夏、云南省(区)列入先期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单独核定输配电价。鼓励具备条件的其他地区开展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请试点省(区)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深圳市输配电价改革试点经验,结合当地实际,拟定本省(区)电网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方案,于2015年7月底前报送我委。

二、全面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

上述试点范围以外的地区,要同步开展输配电价摸底测算工作。请非试点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前期准备工作,全面调查摸清电网输配电资产、成本和企业效益情况,深入分析输配电价管理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初步测算本省(区、市)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水平,研究提出推进输配电价改革的工作思路,于2015年10月底前将测算结果和改革思路书面报送我委。

三、改革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

通过加快输配电价改革,对电网企业监管由现行核定购电售电两头价格、电网企业获得差价收入的间接监管,改变为以电网资产为基础对输配电收入、成本和价格全方位直接监管。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不再以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价差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在输配电价核定过程中,既要满足电网正常合理的投资需要,保证电网企业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收益水平,又要加强成本约束,对输配电成本进行严格监审,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效率。我委今年将出台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并在认真总结改革试点经验基础上,尽快研究完善输配电价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对电网企业成本约束和收入监管机制。

四、积极稳妥推进电价市场化

结合电力体制改革,把输配电价与发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积极稳妥推进发电侧和售电侧电价市场化,分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发售电价格由市场形成。鼓励电力用户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市场交易价格,并按照其接入电网的电压等级支付输配电价。

五、加强组织实施

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是中发[2015]9号文件提出的明确要求和近期重点任务。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组织精干力量扎实推进,确保按期完成工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要配合做好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和摸底测算工作,客观、真实提供电网成本、投资、电量等相关信息及证明材料,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ed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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