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新能[2015]110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4-16 09:03:59

2015年4月7日,国家能源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下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全国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110号文件。

国家能源局要求决定组织开展全国范围内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并制定了质量检查工作方案。并于2015年4月30日前,形成各省区实施方案;2015年5月,各重点省份备检项目单位准备备检资料,检查单位落实现场检查人员及设备,同步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开展桌面研究工作。非重点省份组织开展本省自查资料及人员筹备工作;2015年6月,开展重点省份现场检查工作和其他省份自查工作;2015年7月31日前,水电总院汇总检查成果,形成成果报告初稿报送国家能源局,非重点省份形成自查成果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进行成果验收工作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管理,我局决定组织开展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并制定了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各相关单位参照实施。

请水电总院牵头负责整体组织检查工作,并具体负责工程建设运行质量检查工作;请鉴衡认证中心、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分地区负责开展主要设备质量检查工作;请中国电科院重点参与光伏发电项目有关并网工作的建设运行质量检查。

请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重点检查省(区)按工作方案要求组织项目企业做好配合工作。请其他省(区、市)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采取自查或委托其它机构检查的形式开展工作。请水电总院在2015年7月底前将检查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请非重点省在2015年7月底前将各省检查成果报送国家能源局。

  国家能源局

  2015年4月7日

附件

  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光伏发电工程质量总体要求,结合光伏发电工程质量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有效开展质量检查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

通过组织光伏发电技术归口管理单位、光伏产品检测认证单位联合开展质量检查活动,准确掌握当前国内光伏发电工程建设运行、主要设备、并网性能质量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客观反映行业整体质量状况,提出有针对性建议,为提升光伏发电质量、提高光伏发电技术管理能力、规范光伏发电技术市场和完善光伏发电工程质量的政策提供技术保障。


二、工作内容

本次质量大检查主要针对已投运的地面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运行质量、主要设备及部件质量两个方面。检查形式分为重点省份抽查和其他省份自查两种形式,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项目建设运行质量

1.项目建设质量

重点对光伏电站工程开展以下检查:

(1)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是否规范。重点检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建设单位及人员资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责任和监督履责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工程施工组织与方法等;

(2)涉及光伏组件、逆变器、升压变压器配置、直流系统与组件布置等综合匹配情况、主要设备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影响质量效益的主要因素分析等;

(3)设备施工安装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和可能存在的工程隐患,主要包括组件、电气设备、建(构)筑物及辅助系统等。

重点对分布式光伏开展以下检查:

(1)分布式光伏相关建设单位资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

(2)分布式光伏系统优化匹配、组串一致性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3)分布式光伏依托构筑物荷载、环保、安全、防水、消防、防雷接地等重点质量环节;

(4)设备施工安装与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和可能存在的工程隐患,质量管理体系以及相关验收工作。

主要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法见表一。

2.并网运行质量

(1)光伏项目中涉网设备的并网性能质量情况。主要核查各类型光伏项目中所用逆变器、无功补偿装置、并网接口装置等涉网设备的并网性能指标,与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等。

(2)光伏电站的并网性能质量情况。主要核查光伏电站整体并网性能指标,与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等。对于无有效测试报告的电站,可经报告国家能源局同意后选择开展现场诊断性测试验证。

(3)分布式光伏的并网性能质量情况。主要核查分布式光伏整体并网性能指标,与国家现行标准要求的符合性等。对于无有效测试报告的项目,可经报告国家能源局同意后选择开展现场诊断性测试验证。

主要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法见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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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设备质量

1.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等设备认证情况。重点对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开展以下检查:

(1)项目所采用的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等设备是否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的有效认证;

(2)现场应用设备运行质量与认证成果的一致性。

2.组件、逆变器和汇流箱等设备现场使用故障情况。重点对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开展以下检查:

(1)项目出现光伏组件热斑、隐裂,逆变器故障等问题的实际情况,并分析故障情况对项目发电量的影响;

(2)主要通过检查运行记录方式进行,必要时经报告国家能源局同意后开展部分现场测试。

3.组件和逆变器等设备实际应用性能情况。重点对光伏电站及分布式光伏开展以下检查:

(1)现场对组件和逆变器的应用性能进行测试,发现其与产品设计值之间的偏差并进行对比分析。

(2)重点验证组件功率衰减程度与保证值的一致性,并对组件功率过快衰减的原因进行诊断性测试。对差异较大,现场测试条件不具备的指标,可以业主等各方同意后选择送往第三方实验室检测。

主要检查内容及检查方法见表三。

三、组织形式

(一)管理体系

国家能源局统一组织管理、相关部门和企业联动配合、技术支撑单位与地方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实施的协同组织体系;

国家能源局组织协调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水电总院,统筹推进质量检查工作,进行成果验收;

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构,按照工作方案组织落实本省检查工作,保障工作质量;

相关企业按照工作方案要求,配合保障检查效果;

水电总院统筹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完成重点省份的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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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确检查形式和方法

1.重点抽查与广泛自查相结合的检查形式

对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规模大的省份开展重点抽查工作。水电总院在国家能源局领导下整体组织开展重点省份检查工作,组织制定实施方案,衔接各参与检查单位的工作内容及实施方式,重点省份包括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内蒙古、江苏、浙江、广东等;

对其他省份,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或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开展检查工作。

2.现场检查与桌面研究相结合的检查方法

桌面研究重点针对项目单位提供的电子版文件开展赴现场前的准备工作和前期检查;现场检查重点针对项目现场的实际建设运行条件,结合项目现场存档的纸质材料进行检查。

(三)制定实施方案

1.制定合理的质量检查技术边界条件

以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和光伏产业监测体系数据为基础,梳理各省典型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信息表,统筹考虑资源与环境条件、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及运行方式等特点,对各项拟检查内容设定合理的质量检查技术边界条件。

水电总院会同中国电科院、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共同研究确定重点省份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设备检项目条件;其他省份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派出机构,按照工作方案要求组织明确本地区质量检查技术条件。

2.选择重点检查项目

以质量检查技术边界条件为依据,以重点省份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资金补贴项目清单为基础,对重点省份的光伏电站和分布式光伏项目进行抽选,明确重点省份抽检项目清单;其他省份按照工作方案要求明确本省自查或委托检查方式。

水电总院负责制定重点省份光伏电站备选项目列表;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负责制定重点省份分布式光伏发电备选项目列表;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会同水电总院共同制定设备厂家备选列表。水电总院会同中国电科院、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共同抽取明确重点省份检查项目清单。

3.制定检查实施具体方式

(1)梳理现场检查任务界面,明确重点省各检查单位分工及检查方式

按工作方案对工作内容的要求,梳理明确各项检查内容对前期资料准备、现场备查提资资料的准备要求,明确桌面研究检查内容,提出现场实施各项检查工作的具体方法(现场检查有关报告、使用仪器对设备进行直接检查或拆卸检查等)及预计检查所需时间。

水电总院整体组织现场检查工作,负责工程建设运行质量检查;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负责主要设备质量检查工作;中国电科院负责并网运行质量检查工作。

(2)明确现场检查工作组行程安排

形成四个工作组,其中两个工作组开展甘肃、青海、新疆、宁夏、内蒙古等地的光伏电站质量检查,两个工作组开展江苏、浙江、广东等地的分布式光伏质量检查。

根据重点检查项目清单,明确各工作组赴逐个项目现场的日程安排。

水电总院会同中国电科院、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共同协调组织现场检查行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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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明确配套保障

梳理明确开展桌面研究和现场检查工作的单位对相关政府部门和有关企业的支持保障需求。

水电总院会同中国电科院、鉴衡认证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共同梳理提出赴各重点检查项目现场时项目单位需提供的软硬件和人员配套及其他需求;

重点省(区)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派出机构组织省内相关企业,按照国家能源局的工作要求和技术单位的实际需求提供现场工作便利;

其他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派出机构统筹明确本省检查工作配套保障措施;

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的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准备备检资料,组织相关技术负责人员按行程安排保障现场检查效果。

四、进度安排

2015年4月30日前,形成各省区实施方案;

2015年5月,各重点省份备检项目单位准备备检资料,检查单位落实现场检查人员及设备,同步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开展桌面研究工作。非重点省份组织开展本省自查资料及人员筹备工作;

2015年6月,开展重点省份现场检查工作和其他省份自查工作;

2015年7月31日前,水电总院汇总检查成果,形成成果报告初稿报送国家能源局,非重点省份形成自查成果报告报送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进行成果验收工作并对下阶段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五、工作成果

1.《重点省区光伏发电质量分析报告》

2.《重点省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质量检查专题报告》

3.《重点省区光伏发电设备质量检查专题报告》

六、项目检查材料清单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装机容量、太阳平均年辐照量、年日照小时数、建设时间、发电时间、累计发电量、组件及逆变器型号和生产厂家、组件类型及单体容量、组件是否可调及调节方式、逆变器类型及单体容量、项目所在地海拔高度;对分布式光伏还应提供建设方式等相关信息;

2.项目建设的基本程序文件。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建设单位及人员资质文件和设计文件,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运行情况登记表,工程质量监督文件,工程施工涉及的组织与方法文件等;

3.组件、逆变器、汇流箱等主要设备认证文件;

4.监理单位的工作组织管理,工程质量控制,施工及调试质量验评结果统计;

5.设计图纸、施工图交底意见、重大设计变更及处理意见资料文件;

6.并网运行安全检测及性能验收文件;

7.项目专项及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8.对未进行现场抽查的项目,还应提供光伏组件布置、直流汇流箱、交流汇流箱及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整体布置、安装等多媒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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