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发改委、山东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发布时间:2015-03-25 09:34:59

各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有关光伏企业:

2013年以来,在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推动下,企业投资光伏发电的积极性明显提升,光伏发电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为全面拓展省内光伏应用市场提供了有力支撑。但是,也出现了部分企业扰乱光伏建设秩序的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的建设、运行管理与监管,促进光伏发电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高度重视光伏发电规划工作。规划是指导和引领地方光伏发电发展的重要依据。各市要高度重视光伏发电规划的编制工作,结合“十二五”能源任务的完成和“十三五”能源规划的编制,全面摸底地方太阳能资源、电网接入条件及市场消纳等情况,编制好地方光伏发电发展规划,合理布局光伏发电项目,确定建设时序。今后,各市光伏发电规划将作为省级、市级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的重要依据。

二、 强化光伏发电年度指导规模管理。各市要根据省级分解下达的年度指导规模,组织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落实建设条件、完善备案手续、开展项目建设,及时协调解决年度计划执行中的问题。同时,加强对年度指导规模执行情况的监测与督促,建立按月监测调度、按季考核调整的工作机制,优先将能够在计划时间内备案开工、建成投运项目纳入年度指导规模。

三、 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备案管理。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优化项目备案流程,精简前置性条件,对光伏发电项目进行备案。禁止买卖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违反规定一经查实,牟取非法利益的企业将被纳入全省光伏发展黑名单,对其投资人在以后年度的光伏开发项目实施限制。已办理备案手续的光伏发电项目,在项目投产之前,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备案。

四、 加强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光伏发电项目单位要在项目备案后尽快完善开工手续,开展项目建设;要及时开展项目电网接入系统设计,同步推进发电主体工程建设与接入电网相关工作。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应在备案当年开工建设并在年内建成投产,建成投产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备案之日起一年。

五、 完善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各级电网企业应积极配合发改部门开展光伏发电发展规划相关工作,研究光伏发电项目电力送出和市场消纳方案,做好配套电网规划与建设。同时,根据年度指导规模和项目备案工作进展,及时确定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出具接网意见,安排配套电网建设,开展好电网接入和并网服务各项工作。

六、 加强监管及信息监测工作。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负责全省光伏发电资源配置、项目备案、工程建设、电网接入、并网运行、全额上网、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等的监管工作,将定期对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及建设进度、投资主体股权等情况实施抽检和专项监管。发改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按照国能综新能〔2014〕389号文件要求,通过“可再生能源信息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息管理平台”,开展信息统计工作,按月填报、按季汇总上报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及建设、运行等相关信息,配合监管机构做好有关监管工作。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

2015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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