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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局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正文】

发表于:2014-10-29 10:31:00    

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个派出机构,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工资、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2013年7月国务院出台支持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以来,各级地方政府和电网企业等积极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调动了各类投资主体的积极性。同时,对光伏发电项目明确由升级或以下地方政府部门按备案方式管理。项目备案等管理环节的效率显著提高,为光伏发电创造了良好的投资环境。在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下,我国光伏应用在全国多个领域以多种方式全面发展,形成了集中式与分布式并重、企业与个人积极投资建设的良好局面,我国光伏产业进入到了产品制造与市场应用协调发展的新阶段。

但是,在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展的情况下,在项目投资开发环节也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给光伏电站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现将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光伏电站的规划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具备建设光伏电站条件的地区,系统开展光伏电站建设条件调查评价和规划工作,统筹考虑太阳能资源、土地用途、电网接入及市场消纳等条件,合理规划光伏电站开发布局和建设时序,优先安排结合扶贫开发、生态保护、污染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等建设的具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光伏电站项目。

  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各省级及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光伏电站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特定需求等,设立相应的项目建设标准等要求并向社会公布,鼓励采取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项目资源和选择项目投资主体。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

  三、健全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下放到省级以下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管理的,应提出规范的备案管理要求。项目备案文件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主体、建设场址及外部建设条件等要素,针对光伏电站项目开发周期短的特点,对备案文件的有效期限以及撤销、变更的条件和流程应作明确规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项目备案文件到期后自动失效。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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