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俗称“国八条”),提出一系列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政策,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光伏发电价格、税收、金融信贷和建设用地等配套政策,确保各项任务措施的贯彻实施”。
那各部委是如何落实的呢?今天说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落实的相关的财税政策。
2013年7月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出台了5个与光伏相关的财税政策,如下表。
这些政策都给我们带来了哪些优惠呢?
文件1意义:1)针对之前补助资金一直被拖欠的情况,明确了分布式光伏的补贴发放方法,同时也明确了光伏电站补贴的方法方式。2)终结了分布式补贴初始投资的历史,采用更完善的度电补贴方式。
原文参考:
(四)资金拨付。中央财政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预计发电量,按季向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及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在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贴资金。电网企业根据项目发电量和国家确定的补贴标准,按电费结算周期及时支付补贴资金。
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对经营范围内的项目上年度补贴资金进行清算,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改进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等补贴资金管理
(一)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范围内的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不再通过省级财政部门拨付,中央财政直接拨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各省(区、市)电力公司编制上年度并网发电项目和接网工程补贴资金清算申请表,经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汇总。
(二)按照《可再生能源法》,光伏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的补贴对象是电网企业。电网企业要按月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和实际收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及时全额办理结算。
责任编辑:solar_robo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