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午间公告称,7月21日,公司解除了与上海超日签订的合作生产协议。7月23日,公司与恒能光电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天龙光电与上海超日于2013年11月1日签订《合作生产经营协议》,现因上海超日资产重整事宜,致使合作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为避免潜在经营风险,公司决定解除与上海超日签订的合作生产协议。天龙光电于7月23日收到上海超日管理人的《复函》,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1、合作生产协议自上海超日收到本通知时终止;2、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公司公司应承担的折旧费总计为747.25万元(由于上海超日(洛阳)太阳能公司、上海超日(九江)太阳能公司两家公司部分设备无法正常运转,经双方约定,实际应承担的折旧费每年为1281万元。截止至本通知发出日,双方共合作生产经营7个月。
由于公司之前将与上海超日约定的合作生产权益委托给常州华盛恒能光电有限公司进行太阳能电池生产经营活动,目前同样无法履行,7月23日,公司与恒能光电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天龙光电表示,公司与上海超日共合作生产经营7个月,公司需承担总计为747.25万元的折旧费用,该折旧费用由公司对上海超日的应收款冲抵。另外,公司共委托恒能光电经营生产线7个月,恒能光电需向公司支付管理费915.54万元。两项协议提前终止,一方面会减少公司对上海超日应收款的有效回收,另一方面减少了公司管理费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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