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各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为落实《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加强光伏产业信息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113号),促进光伏发电项目有序建设,衔接好光伏发电建设运行与补贴资金申请发放,形成光伏发电闭环监管体系,需进一步加强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是光伏发电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担任信息联络员,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报送有关信息。
(二)光伏发电信息统计报送内容包括项目备案、建设、运行及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情况等信息。其中,各地项目备案及建设情况信息将作为确定和调整光伏发电年度建设规模的重要依据。
(三)省级及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日常主要通过“可再生能源信息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信息管理平台”(网址:http://www.renewable.org.cn/,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光伏发电项目信息统计及报送工作,并定期行文上报相关信息
(四)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及时按季度、半年及全年向国家能源局报送汇总信息。
(五)为便于实现光伏发电项目信息共享,项目名称统一规范为:项目业主(公司简称或自然人姓名)+电站站址(市、县)+电站名称(+期数)+备案规模(MWp)+“光伏电站项目/分布式发电项目”。
(六)电网企业应积极做好与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信息管理平台有关技术层面的衔接和协调。
二、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及运行信息报送及管理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管理部门负责汇总经营范围内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和运行信息,按季度通过“信息管理平台”上报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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