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监管
由于电站损失在保险认定时可能会存在争议,因此保险公司需要一个第三方的数据监管中心,此数据从现场采集一直到数据中心存储,利益相关方都是无法进行修改的;后评估当中的运行数据分析一样需要此类数据。
三、光伏电站的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通俗而言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以获取融资,以最大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1)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2)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3)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4)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即是将电站的未来收益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的方式予以出售,获取融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目前,发行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已经具备了法律基础和市场要素。2013年初证监会出台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八月份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及相关细则,管理办法、补贴电价、补贴年限、中介机构、产品交易场所等诸元的确立,使得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出不再具有根本性障碍。
但是,好的模式不等于好的现实,目前国内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还一直没有一例成功的示范。究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础资产的合规问题。《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要求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不得有任何形式的抵押和负债,而资金需求最强烈的民营企业,或早已把光伏电站资产多种形式的抵押出去,或由于采用与资金雄厚机构合建方式使得基础资产已经形成实际负债。
第二,融资规模问题。虽然《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没有对此作出限制,但是中介机构喜欢协助发行规模大的项目已经成为操作的前提。以电价1元,年日照时间2000小时,未来5年电价收益计,如果要实现单一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10亿元人民币,则合乎标准的电站规模应在100MW以上。目前,不少民营企业难有此规模。
第三,融资成本问题。持有大量电站资产的国有企业是具备规模推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但现实中缺少两方面积极性:其一,理论上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成本低于银行融资,实际中可能略高于贷款融资;其二,如果贷款不受资产负债比限制,同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规模会小于贷款规模。
第四,资产所有权转移的征税问题。为了增信,证券化资产产品的对应资产应当移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根据现行税法,原始权益人出售和回购资产的任何收益应当征收所得税,同时资产销售还会产生印花税和营业税。仅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为5%,无疑极大增加了发行光伏电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融资成本。
第五,政府尚未发挥更多促进作用。
对金融机构来说,导致其在节能和新能源领域犹豫不决的还有中国新能源政策的不确定性,这是更为根本的障碍。由于可再生能源法没有得到落实,风电和太阳能电站遭遇的“限电”和补贴拖欠等问题让电站资产的价值大打折扣,甚至,很多银行并不认为电站资产“有价值”,这导致证券化后的新能源资产反而成为一种“低收益、高风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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