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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备案制”下的众生相

发表于:2014-05-23 11:34:40     来源:《太阳能发电》杂志

地方主导

国家能源局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本地区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年度指导规模指标,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这意味着,地方政府获得了在其年度总装机规模范围内所有项目的分配权限。与此同时,上述管理办法还规定,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具体备案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不过,通过公开信息来看,目前出台备案办法的省份仍然有限。而即使出台了备案办法的省份,也多数没有对分布式项目如何备案有清晰的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在《关于我区太阳能发电项目实行盟市备案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太阳能发电项目由盟市能源主管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并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各盟市太阳能发电项目年度建设规模指标,则由自治区能源局报请国家能源局确定。

但这份通知同时也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发改委对于光伏项目备案的表述为:简化光伏发电项目审批程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无特殊原因,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未建成投产的,需重新备案。

浙江省则比照国家能源局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明确通知各地市,对光伏发电项目统一执行备案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由地市级备案,项目备案程序尽可能简化;确定2013年、2014年新建大型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责任单位为项目所在地市发改委和县级政府,同时对项目单位建设提出了奖惩措施。

宁波市在相关通知中则进一步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市发改部门备案。

如上所述,从现有公开信息来看,目前各省对于分布式光伏电站的备案办法仍处于无章可循、无公开流程的不透明状态。即便是有一些原则性的信息,也都散落在一些文件里,而不具备操作性。
责任编辑:ca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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