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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与光伏金融创新

发表于:2014-04-23 10:29:13     来源:中国能源报

索比光伏网讯:3月13日A股市场绝地反弹,上证指数40分钟内上涨1.57%,其重要推力在于银行即将推出优先股。论及优先股,早已是现代企业股权制度的一部分,作为金融产品肯定不是创新。但在中国资本市场它还是鲜见的,特别是在探讨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的融资之道时,笔者以为可以将其划入创新之列。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早在1940年,美国的铁路公司通过支付股息吸引投资者购买,美国股市第一次出现优先股这一概念。到2005年时,优先股的存量为1930亿美元。其风险情况是,2004年到2006年的3年间,只发生过1次优先股违约。

根据优先股的收益稳定和可以选择退出的金融特性,笔者以为,可以将其作为类债券来考虑。“优先股的股息收益率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类似举债集资的形式。”

发行债券无疑是企业的优选融资方案之一,但是对于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而言,在国内三大公开债券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中,唯一可行的只有最后一种。但在当前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大门对光伏企业似关未关、超日太阳首例债券违约的巨大负面影响下,事实上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发债几乎无门,面对具有稳定收益的巨大市场空间唯有望洋兴叹。

年初时,笔者欣喜看到去年底公开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意见”),反复研读,一个明确的感觉是:境外上市的境内有竞争力光伏企业发行类债券的机会来了。

首先,从发行主体的合法性来说,“意见”明确:“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这表明,在境外上市的境内光伏企业具备在境内发行优先股的资格。

其次,从发行要约来说,“意见”明确:“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采取固定股息率;(二)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三)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四)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总之,无论确定性收益、参与公司管理受限和发行人回购约定,使得境外上市的境内光伏企业对于优先股可以具有发行债券的金融思维。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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