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电网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细则(全文)

来源:发布时间:2014-03-21 10:26:59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定义及适用范围

第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位于用户所在地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生产的电力以客户自用和就近利用为主,多余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条非分布式光伏项目和35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公司常规电源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35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营业服务管理,分布式光伏客户用电按公司现有办法执行。

  第二章并网服务流程

第四条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

第五条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接入方案,签订《并网协议》。地市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装表接电、竣工验收和购售电管理,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等。地市供电局调度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试(附件1)。

第六条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接入方案,组织装表接电、竣工验收和购售电管理,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附件2)。

在项目业主自愿的情况下,各级供电局须免费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接入系统方案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如同一项目存在多个不同电压等级并网的,其并网服务流程按最高电压等级相关管理模式执行。

第八条各级供电局营业窗口应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窗,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负责审核并接受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资料,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附件3),并把接入系统方案送达项目业主。

对于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欠缺的,营业窗口需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补充完善。

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按发电户独立建户。原则上分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种,基础受理资料要求如下。


  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1、申请报告、申请人身份证、光伏项目建设地点房产证或其他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2、小区居民提供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附件4)或所有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附件5)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3、申请国家分布式光伏发电量补贴的项目,需再提供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的备案资料(在装表前提供即可)。

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报告、项目业主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备案资料、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项目业主与用电客户主体不同,引起供电营业范围调整的:需再提供省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意见、项目业主与提供光伏建设用地单位合作协议(包括合同能源、屋顶租赁、安全责任协议、运行维护协议等)。

第十条各级营业窗口在受理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资料送达地市供电局,地市供电局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接入系统方案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营业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将《分布式光伏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见附件6)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确认后,地市供电局计划部门出具《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附件7),并在3个工作日组织拟定《并网协议》,由营业窗口将《并网协议》送达项目业主。

第十一条各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审核380伏及以下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在4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项目业主确认后,各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在3个工作日组织拟定《并网协议》,由营业窗口将《并网协议》送达项目业主。

第十二条各级营业窗口负责受理项目业主并网竣工验收及并网调试申请,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附件8),并审核相关材料,基础验收资料要求如下。

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并网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安装单位和试验单位资质证明等。

其他分布式光伏项目:申请并网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竣工报告、安装单位和试验单位资质证明、质检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并网启动方案、项目运行人员名单等。

第十三条各级营销部门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正式并网前,须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380伏及以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不签署《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四条受理项目业主并网竣工验收申请后,各级营销部门在1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并网验收,在3个工作日向项目业主出具《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附件9)。

第十五条并网验收通过后,各级营销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安装计量装置,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级计量中心负责,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区)营销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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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在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条件下,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装表当日,直接并网运行;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经并网调试通过后,再转入正式并网运行。各级营销部门需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正式并网时间予以正式确认。

第十七条各级供电局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受理、接入系统方案核准、合同和协议签署、查验等全过程,不收取服务费用。免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系统备用费。

  第三章购售电管理

第十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双方签订的《购售电合同》进行购售电管理,《购售电合同》在监管部门未制定下发范本前按公司试行范本执行(另行发布)。

第十九条对符合国家发电量补贴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各级供电局要根据客户抄表周期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下网和发电侧电量抄录、并与客户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电价按各省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执行,上、下网电量分别计量、分开结算。

第二十一条地市供电局根据项目业主提供的发票和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电量定额补贴通知单,对符合国家发电量补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国家规定支付发电补贴资金(见附件10)。

  第四章计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配电网时,需在并网接入处和发电侧同时设置计量点。并网接入计量点应设置在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的产权分界处,分布式光伏电源发电侧应尽量集中,各个集中点设置一个计量点。

第二十三条电能计量装置配置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电能计量表应符合公司相关电能表技术规范,应具备双向计量、分时计量、电量冻结等功能、支持载波、RS485、无线多种通信方式、适应不同使用环境下数据采集需求。

220V计量点应配置S485单相电子式电能表或单相电子式载波电能表,表计应符合《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单相电子式电能表技术标准》、《普通三相电子式电能表技术标准》。

380V计量点和10KV计量点应配置普通三相电子式电能表、三相电子式载波电能表式或三相电子式多功能电子表,表计应符合《三相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级供电局免费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并网计量装置和发电计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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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咨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各客户服务窗口要开通分布式光伏发电咨询业务,向项目业主提供并网办理的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规定解释、并网工作进度查询等服务,并接受项目业主投诉。

第二十七条各级供电局要对分布式光伏并网受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第二十八条客户服务中心要建立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政策法规、发电知识和最新动态等内容的知识库,并根据需要及时做好相关新增、修改与维护工作。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营销部门负责全过程跟踪、督办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服务情况,检查并网服务质量和进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通报。并同时上报上一级营销部门。

第三十条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后1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要开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回访和满意度调查,回访率应达到100%,并定期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附件1: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并网服务流程

附件2:380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流程图

附件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

附件4:业主委员会出具的项目同意书

附件5:相关居民家庭签字的项目同意书

附件6: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

附件7: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意见的函

附件8: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

附件9: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

附件10:发电量补贴支付流程

附件下载: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细则(试行)

责任编辑:solar_ro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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