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难度较高
吴立骏认为,超日对子公司财务数据合并的遗漏直接产生对上市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重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股民为此遭受的损失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之间产生因果关系。依据目前的规定,在2012年12月19日收盘时持有超日股票的投资人,或者在100元附近买入并在2013年以后卖出
超日债的债民,可以参与索赔。
不过,由于这方面的司法救助保护缺失,投资者法律维权之路较难走。
此前,沈文委托甘国龙律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开庭之前,深圳中院以“深交所同意超日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属于深交所对证券上市和交易活动做出决定的行为,不直接涉及投资者利益”为由驳回起诉。
而吴立骏指出:“根据司法解释,投资者如果要状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那么很重要的审判依据是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可遗憾的是,如此重大的违规接连发生后,监管机构至今没有依据《证券法》或《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中信建投立案调查,或者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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