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债违约谁之过
超日债违约已成事实,有观点认为,国内债券市场的首例违约将打破行业刚性兑付的不合理现象。不过,很多投资者并不认同这种说法。
安平表示,“11超日债”的问题并不是因为单纯的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导致债券亏损,如果正常情况下发生违约,那么投资者应该承担损失,但此次超日债违约从一开始便存在欺诈发行,没有充分的信息披露,甚至发布的都是误导性信息、假信息,普通投资者并不能就此判断出风险,那么在此背景下发生的违约,就不应该由债权人买单。
不少北京债权人已向证监会递交材料,举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和评级机构鹏元评级共同造假,欺诈包装上市违约发行债券问题”,要求“对中信建投进行处罚,没收其所收取的保荐费用,停止其继续担任保荐人的资格,并承担对‘11超日债券’还本付息的连带担保责任”。
业绩变脸 涉嫌欺诈
今年1月7日,上海投资者沈文(化名)委托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甘国龙,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沈文认为超日公司在2012年发行的“11超日债”,在不具有发行条件的环境下,仍被中信建投保荐及深交所核准上市,造成投资者在买入后亏损,超日公司、中信建投与深交所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发行债券应满足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的条件。起诉书显示,超日公司公告2009年利润为1.7亿元,2010年利润为2.2亿元,就在超日债发行一个多月后的2012年4月17日,公司公布业绩快报称,2011年利润为-0.58亿元。也就是说,“11超日债”并不符合上述债券发行规定。
在超日债上市之前,超日发布业绩修正公告,对2012年2月28日披露的2011年度业绩快报进行了修正。修正前,2011年盈利8437万元;修正后,2011年亏损5853万元。
事实上,虽然当时尚未公布2011年年报,但公司已承认经营出现变故,业绩由盈转亏。因此,决不应该在年报公布前,匆忙将“11超日债”推出上市。
沈文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目前正在等广东高院复核。”而如果广东高院驳回起诉的话,下一步将到北京对中国证监会提起诉讼。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证券诉讼律师吴立骏是较早接触超日债投资者的律师之一。吴立骏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与他联系索赔事宜的大部分超日股民和债民,大多数是在看到超日2011年三季报中的年度预盈公告后投资买入的。
吴立骏指出,超日的2011年三季报显示,营业总收入同比增长50.46%,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增长0.6%。这个数据与超日所在行业的其他上市企业存在巨大差异,该三季报涉嫌存在为配合债券顺利发行而可能存在的财务欺诈问题。该报告的3、4条显示,超日预计2011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增长50%至70%。按照中间值预期增长60%计算,2010年度净利润减去2011年前三季度净利润,然后按照60%同比增长预期幅度,超日在2011年第四季度至少要完成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1.1亿元。当时正处于全球光伏产业陷入巨亏的时间段,这么匪夷所思的盈利预测之后被证明存在欺诈或者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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