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三年九月六日、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及二零一三年十月六日之公告,内容有关收购丰县晖泽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之股份权益(「该等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相同涵义。
诚如该等公告所述,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买卖协议(经补充协议补充)及建议收购协议之进一步详情;(ii)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任何其他资料;及(iii)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於二零一三年十月三十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由於本公司需要额外时间以落实及完成将载於通函之资料,故本公司预期通函之寄发日期将进一步延迟至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或之前。董事会将知会股东有关最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