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政策资金兑现导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合肥市农业委员会 合肥市财政局 合肥市供电公司
2013年7月17日
合肥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及政策资金兑现导则(暂行)
为贯彻落实《合肥市关于加快光伏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明确光伏应用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兑现流程,特制定本导则。
第一章 项目并网申请
第一条 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含个人)在项目建设前,均需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接入申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即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MW的项目)需向项目所在地市级或县(市)级电网企业申请;大型光伏发电项目(即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发电项目)需向省级电网企业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1、接入并网申请表; 2、相关证明文件及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情况说明(附表1)。
第二条 接受申请的电网企业对项目进行并网条件审核。对具备接入电网条件的项目,在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单位(含个人)答复接入系统方案。
第二章 项目备案或核准
第三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备案制,实行属地管理,项目单位需向所在地市级或县(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提出备案申请。各县(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备案的项目,要定期汇总备案信息上报市级能源主管部门。
申请材料:1、项目备案表(附表2);2、电网公司出具的接入电网意见函。
第四条 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并告知项目单位(含个人)。
第五条 大型光伏发电项目实行项目核准制。提供项目建议书;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城市规划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接入电网意见函等材料。
第六条 大型光伏发电项目的申请材料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转报。项目核准后,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发改委)告知项目单位。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七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和安装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规范和安全规范进行,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八条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且以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电源,项目单位(含个人)在项目备案或核准后、在接入系统施工前,将接入系统相关设计材料提交当地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根据情况出具图审意见,项目单位根据意见开展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四章 项目并网发电
第九条 光伏发电项目主体工程及接入系统建设竣工后,项目单位(含个人)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申请。
第十条 所在地电网企业在接到项目单位(含个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服务,并与项目单位(含个人)签订发用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
第十一条 所在地电网企业在安装计量装置、签订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并网验收及并网调试,并出具验收意见书。验收通过后直接转入并网运行。若验收不合格,由电网企业提出解决方案,并在项目单位(含个人)整改合格后及时给予验收、并网。
第五章 计量与上网电费
第十二条 电网企业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不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保障用户使用网供电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