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直管县财政局:
为加强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推动全省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全面、快速发展,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财政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7月31日
河北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已经省人大批准列入年度预算,为切实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高人民生活质量,规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等过程中,执行建筑节能标准,采用新型建筑材料和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从而降低建筑能耗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省级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推进建筑节能发展的资金,通过示范项目对全省建筑工程起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四条 省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包括年度预算安排、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包括项目实施管理、监督检查、评估验收。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项目申报、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确定补助项目、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
(一)高星级绿色建筑;
(二)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包括政府间及省部建筑节能合作项目、绿色生态城区、超低能耗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等;
(三)能耗监测和能耗评估。
第七条 高星级绿色建筑指取得二、三星级评价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对已经获得“河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资金”的绿色建筑项目不再重复申报和补助。
补助标准为:二星级每平米不超过15元、三星级每平米不超过35元,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对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的政府投资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型公建、保障性住房予以适当补助,标准为每平米不超过5元,单个项目不超过80万元。
第八条 各类建筑节能示范项目补助标准,由专家对申报的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节能效率、示范效果、项目规模和总投资、施工进展情况以及当年省级专项资金规模,综合考虑予以确定。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有关绿色建筑和节能示范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项目,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设区市财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含具体项目资料);省直管县的项目材料报设区市财政、建设主管部门的同时,分别抄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一份。
第十条 申请资金的项目应提交的材料
(一)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核准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环境影响审批意见等文件;
(二)资金筹措方案和落实情况(含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地方安排资金承诺及到位情况等有关资料);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落实的相关文件;资金使用情况材料;
(三)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和实施进度等证明材料;项目绩效情况;
(四)其他必要的补充材料。
(五)部分申请资金的示范项目不适用上述要求的,其申报材料由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印发申报通知中明确。
所附材料除申请文件和设计图纸外,均按A4纸张尺寸制作,有封面和目录,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度、项目规模、节能效果、地方资金安排情况等。
第四章 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特别是市、县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示范项目建设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进度和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能,实行项目跟踪问效机制,建立事前评审、事中监控、事后检查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高效使用。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同项目实施单位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三方协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节能设计要求和相关规定,符合申报书约定内容。工程完成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验收。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加强资金使用过程监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资金拨付给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的实施情况报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途,对弄虚作假、冒领补助或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责任编辑: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