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补贴2000万!山西零碳(低碳)、绿电园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来源:中国能源报发布时间:2025-10-15 09:04:39

10月14日,山西省发改委就《零碳(低碳)、绿电园区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指出,本专项安排的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等方式,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采取直接投资方式,企业投资项目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专项资金按照比例对项目进行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发挥省发展改革委年度部门预算对全省零碳(低碳)、绿电园区试点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8号令)等相关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推动零碳(低碳)、绿电园区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10月14日至2025年10月2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建议发送至sxfgwzhcgy@126.com,邮件主题和附件名为“姓名(或单位)+推动零碳(低碳)、绿电园区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议”。

2.纸质邮件:请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山西省太原市滨河西路焦煤双创基地A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资环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求”字样)。

3.为方便和您联系,请注明联系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51-3918221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推动零碳低碳、绿电园区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发展改革委推动零碳(低碳)、绿电园区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省发展改革委年度部门预算对全省零碳(低碳)、绿电园区试点建设的引导作用,加快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节能降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发改环资规〔2025〕1228号)、《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910号)、《山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78号令)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工作重点,按照科学、民主、公正、高效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推动零碳(低碳)、绿电园区试点建设专项资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

第三条  本专项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为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有关要求,负责本地区的项目储备、申报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支持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省发展改革委安排的用于支持推动零碳(低碳)园区、绿电园区试点建设的政府投资资金专项。主要用于以下方向项目建设:

(一)零碳(低碳)园区试点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零碳园区、省级零碳(近零碳)示范区、绿色低碳循环示范园区企业(或园区)开展节能降碳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低碳零碳负碳示范以及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等。

(二)绿电园区试点建设。重点支持省级绿电园区绿电直连线路、专用变压器等基础设施及管理平台建设。

(三)其他。推动零碳(低碳)园区、绿电园区试点建设过程中,围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交办重大事项需安排支持的项目建设。

第五条  资金支持标准:

(一)本专项安排的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等方式,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采取直接投资方式,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一般采取投资补助方式。

(二)专项资金按照比例对项目进行支持。单个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15%,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投资计划申报

第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对照主要原则、支持范围和申报要求等,遴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组织开展年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申报。

第七条  项目申报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项目需符合专项支持方向和范围,不得含有房地产开发、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国家政策限制或禁止性内容。项目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有关要求。

(二)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投资管理的各种规定,需履行审批(核准、备案)、用地、规划、节能、环评等前期手续,如不需要,应由相关审查审批机关按权限出具正式情况说明函。

(三)项目资金拼盘应完整闭合,项目各渠道资金相加应等于总投资,且资金结构应相对合理,且未获得过省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四)应为计划新开工或者在建项目,不得是已完工(含试运行)项目,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承诺当年开工建设。

(五)项目单位未被“信用中国”列为黑名单或被督查点名批评。

第八条  汇总申报单位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要求,筛选符合本专项支持方向、各方面建设条件成熟的项目,指导项目单位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组织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对拟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投资资金的地方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程序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信息、主营业务、营业期限、资产负债、企业投资人(或者股东)构成及实控人、主要投资项目、现有生产能力、财务状况、项目单位信用情况(比如信用核查报告或信用中国查询的信用信息报告)等。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生成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设地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经济指标、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建设工期,以及目前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三)申请投资支持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逐一说明符合专项支持方向、支持范围等情况。

(四)项目前期手续和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项目已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项目规划、用地、环评、用能、安全(包括安全生产)、施工等条件保障和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包括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表、投资估算表等,说明项目申请专项资金的规模、其他资金来源等。

(六)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工艺方案、产品方案、设备方案、工程方案等。

(七)项目实施进度。包括项目总体进度安排,以及项目已完成的建设内容和投资。

(八)项目绩效效果。包括节能降碳改造、资源循环利用、低碳零碳负碳示范、用能设备更新改造等方向项目测算的降碳成效及绿电直连基础设施及管理平台建设相关成效。重点行业领域节能降碳项目须提供节能诊断报告。

(九)相关承诺。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的承诺,以及对项目不重复申请其他省级建设资金的说明。

(十)相关附件。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许可、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手续(如需办理)复印件,以及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条  汇总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严格防范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脱离当地实际、其他配套建设资金不落实、无法如期完工的项目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  汇总申报单位应在本专项申报时限内,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报文件和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报文件中应明确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其中,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原则上是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财务或人事管理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直接管理单位的则为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派出,是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对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信息报送等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四章 投资计划下达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委托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对各汇总申报单位提交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省发展改革委结合上年度项目管理、监督检查、审计等情况,研究形成年度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经委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下达。

委托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围绕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工程设计、工程质量安全、投资估算或概算、需求分析、要素保障、运营方案、投资效益评估、风险管控等科学合理性进行评审。评估重点包括:

(一)是否符合本专项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支持方向,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产业规划等有关要求,无负面清单内容。

(二)项目前期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各种规定、合法合规建设。

(三)项目资金拼盘是否完整闭合,资金结构是否相对合理。

(四)项目资料各项信息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存在违规申报。

(五)项目建成后是否达到预期的节能降碳、资源循环利用效果。

(六)项目单位是否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三条  汇总申报单位收到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在2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协调推动项目加快建设,督促地方尽快将省财政资金转化为实物工作量。

第十四条  各地应严格按照投资计划确定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和规模进行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因客观实际情况变化导致项目确需进行调整的,应由项目立项审批部门批准调整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项目调整后投资规模扩大的,不追加专项资金;项目调整后投资规模缩减的,由项目所在市按比例收回超出部分的专项资金;项目调整后取消的,由项目所在市收回项目全部专项资金。收回的专项资金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省级基本建设资金支持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应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商有关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专款专用,杜绝挤占、挪用和截留现象发生。

第十六条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严格落实省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监管的主体责任,采取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自查、复核检查、实地查看、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下达投资计划、项目落地实施、工程建设管理、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重点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降低建设标准。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工作,按程序及时将验收结果报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备案。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等部门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采取专项检查、在线监管等多种方式对建设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使用等进行抽查和重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后续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和处理意见,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其申报中央和省级投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省级基本建设投资,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省级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级投资的;

(三)项目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发生较大变化不及时报告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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