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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印发《关于鼓励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

发表于:2013-06-07 14:5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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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鼓励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7日
      关于鼓励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的政策意见(试行)
       为扶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能源结构,加快推进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重点鼓励发展领域
       强化引导,重点支持在市内注册的企业投资本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结合项目特点和条件,鼓励和推进对市域内屋面面积相对较大、设备易于安装、发电就地消化能力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商场(市场)和重点用能等单位,开发建设屋顶光伏电站。
        二、鼓励光伏发电示范项目建设
        (一)鼓励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光伏发电项目,争取政策扶持。
        (二)对市域范围内实施的装机容量达到0.1兆瓦以上的示范工程项目实行“一奖双补”政策。一是投资奖励。对实施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每瓦1.5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发电补助。政府对光伏发电实行电价补贴,建成投产前二年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补贴。第三至五年给予0.2元/千瓦时标准补贴。三是出租补助。鼓励屋顶资源出租,对出租方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次性30元/平方米的补助。
       (三)供电部门要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接入用户类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暂缓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和政府基金及附加费,若需收费,待价格部门明确收费政策后,按政策执行。

(五)鼓励采购本地产品。鼓励优先采购本市内光伏企业生产的光伏发电集成系统、光伏终端产品、光伏发电系统平衡部件等产品。对在市域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其向市内生产企业采购的产品,按采购价格的15%给予奖励。

        (六)鼓励光电建筑一体化建设。鼓励大型商场、大型房产、大型企业等建筑物实施光电一体化建设。政府性投资新建的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会展中心、车站等大型公共设施,其屋顶原则上要求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七)加大对高能耗企业的推进倒逼。对单位能耗排名靠后的重点用能单位,要综合“退低进高”等措施,加大对光伏发电项目的推进倒逼。光伏上网电量不纳入全市有序用电负荷分配指标,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实施企业的发电量可折算当年度企业节能指标,可抵扣企业新上项目用能指标。

   三、鼓励项目融资

        (一)鼓励引进各类投资基金。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鼓励创投、风投公司投资光伏发电。鼓励银行加大对光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纳入市政府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二)鼓励民营担保公司为光伏发电示范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出现损失的,给予10%的风险补偿,最高限额100万元。鼓励金融产品创新,通过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基金、知识产权质押等融资业务,给予1%以内的贴息补助。

  四、其它

        (一)本政策扶持对象主要为桐乡市域内实施的光伏发电示范项目。项目的申报及认定工作由经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对光伏发电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凡涉及本意见与我市其他政策交叉时,按从高或从优享受。

       (三)对申报取得国家专项资金的项目,政策以鼓励发电、屋顶出租和采购等为主,不再享受“一奖双补”中的投资奖励。

        (四)对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等违法案件,以及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事件的,取消奖励。对以不正当方式套取财政奖励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五)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试行至2014年底,遇国家光伏政策作重大调整,本意见也作相应调整。

         (六)本意见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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