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比光伏网讯:综观世界发展史,第一次工业革命使英国成为世界的领导者,成为日不落帝国;第二次工业革命使美国成为世界的旗手,成为全球的霸主。在第三次工业革命来临之际,笔者认为,谁抓住了新能源发展这个主题,谁就将成为世界的领导者。
对于改革开放30多年,经济社会取得巨大发展的中国而言,不仅有了树立坚持绿色发展的理念、不断配套完善的政策方针以及与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还拥有了丰富的可再生能源禀赋,我国完全有条件把握住这个引领全球发展的契机。
如何在新一轮的能源竞争中胜出,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以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首先应完善可再生能源立法,为太阳能光伏开发利用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众所周知,虽然《可再生能源法》早已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但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所起到的推动作用并不大。究其根本原因,是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导致执行力下降,无法落实。
如根据该法规:“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然而直到2012年10月,国家电网公司才公布了《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电网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提出对于10KV及以下电压、单个项目容量不超过6MW的分布式发电项目可免费入网,富余电量也将全额收购。
又比如:业内翘首以盼的光伏电站发电上网电价政策,直到2011年8月1日才“千呼万唤始出来”,这已经是《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五年多以后了。尽管如此,这个政策出台以后,立即就带来了西北地区光伏电站建设的高潮。但是,对于这个政策执行多长时间,到什么时候截止,明年是否会下降,会下降多少,业内无从知晓。光伏企业没有一个定心丸,投资者心中无数,必然会制约投资的积极性。
再比如,《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对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符合信贷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项目,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然而实际情况是,光伏企业如果想要向金融机构融资并不容易,如想以光伏电站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更是难上加难,且民营企业与央企的待遇也有很大的不同。
凡此种种,都需要主管部门在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为开发和利用光伏新能源营造一个更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其次,要有具体的操作性强的鼓励和支持政策,且政策应具有稳定性。
不可否认,在当前条件下,如果没有政府的政策扶持,可再生能源在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得到发展,更不用说普及。我们现在有可再生能源法,有光伏发电的上网电价补贴,这是积极的一面,但这还不够,还应该有更具体的、操作性强的政策来支持。
比如,中央和各地政府是否可以明确规定,凡是公共工程建设,必须使用新能源;或者规定新兴能源必须达到多大比例?这些公共工程包括大型场馆、车站、学校、开发区建筑等。如果在这些公共工程使用绿色新兴能源成为一项硬性指标,势必将极大地推进新能源的发展,显然这样的政策才是看得见摸得着、操作性强的政策。
对企业来讲,最期望的就是国家政策的稳定与持续性,非制度化的变动太大让企业或投资者感到不可捉摸。特别对于光伏这样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和新兴产业,本身都有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如果政府不下定决心发展,企业就会缺乏长期投资的坚定信念。目前看来,我国对光伏的补贴标准实行“一年一确定”的方针,使光伏企业年年处于观望之中,政策没出台,谁都不敢动;政策一出台,又出现一哄而上,拼命赶工期的现象。这都不是尊重科学的做法。最近在业内广泛讨论的光伏电价政策(征求意见稿),大幅下调了光伏电站的补贴标准,应该说也是欠缺理性,不利于光伏行业的发展。光伏作为国家的一个战略新兴产业,如果发展初期不能保证投资者合理的盈利空间,那这个行业一定是举步维艰,缺乏可持续性的。
最后,政府与企业都要转变观念、创造条件,鼓励国内光伏企业走出去。截至目前,走出去的中国光伏企业主要是出口光伏组件、户用型逆变器。在美国、欧盟相继发起“双反”调查后大环境下,中国光伏组件出口立即受阻,而在西方国家补贴政策一调整,小型逆变器出口也出现迅速下降的态势。面对发展困局,笔者认为当务之急要转变观念,不能仅限于组件和逆变器出口,而应该选择那些政局稳定、与中国关系比较友好的国家,鼓励中国企业走出去做总包工程。但这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有商业银行和行业协会出面,牵头组织光伏产业链上的企业,创造有利的条件,出台优惠政策,提供融资支持等。毕竟一家企业的实力有限,通过优势互补、产业链整合,抱团走出去可以降低风险。
倘若如此,我们相信中国在第三次工业革命中,将完全有机会在新能源战略竞争中取得主导地位。
(作者系湖北追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