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市场评论:2012年末最终版US‐CHINA MARKET REVIEW: 2012 YEAR END EDITION
中国机会:利用中国需求,创造机遇进行融资、发展并商用可再生能源
作者:Scott A. Anthony and Daniel B. Levine,Covington & Burling LLP(有限合伙律师事务所)
Covington & Burling LLP在全球法律业界调查中名列前茅。Scott A. Anthony是该公司硅谷办事处的合伙人,levine是公司纽约事务所的associate。
引言
一系列市场原因、政策导向都在促进中国对美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需求。2012年,这一需求体现在中国买家因技术而并购陷入低潮的美国能源公司。这一需求进一步刺激了复杂交易结构,包括中国公司对于美国能源公司进行资金上、发展上以及商用上的协助,从而在分享商用利益时,获取更优越的能源技术。这一需求很可能在2013及其以后年份持续,对于美国可再生能源公司及其投资者都是重大战略机遇。
中国终端市场、投资及技术需求
2012年,中国安装了15.9GW路上风能发电机组,达到全世界新增风电装机容量35%,在2012Q4,尽管有部分季节性因素,中国获得了全球太阳能面板出货量的33%。由于地理、政治以及文化原因,中国本地EPC和供应商最能安装这些技术并出售给终端市场,如果EPC和供应商不拥有技术,他们最快最好的方法就是从海外收购或获得授权。如果考虑到对海外资产的收购和对自有技术的补充,2012年,中国投资占全球新能源投资的25%,达到677亿美元(全球投资是2687亿美元)。
中国未来技术政策
中国正在想办法将发展及收购新能源明确放入其产业政策。在中国5年计划中,我们可以看到目标装机容量,尤其是采购任务、关税补贴等计划。按照此计划,中国2015年目标装机容量包括水电260GW(不含抽水蓄能)、100GW风电装机容量和35GW太阳能。
五年计划同时也包含和技术相关指标。例如太阳能电池需降低制造成本或增加转换效率,以及更具体的技术相关的任务和重点。这些都说明了中国政府对于积累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支持,无论这些技术来自于研发,还是收购或授权。
美国市场和技术现状
和中国加快了收购步伐相反,美国市场条件和政策具有不确定性,增加了对于可再生能源支持的成本,降低了资金投入。2012年底,纳斯达克CLEAN EDGE 清洁能源指数(包含美国上市清洁能源公司)低于其07年峰值66%,仅高于09年最低点13%。这都反映了不少美国可再生能源投资者的亏损,或有限的投资回报率。
联邦政策方面,2013年美国减税法案延长了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税收和投资税收抵免的期限,但这也仅限于2013年年底前开工建设的项目。尽管发展清洁能源,开发新技术是美国的优先事项,但美国和中国比较明显动力不足,需求和政策,包括中国现有实力,都给了美国技术公司面向海外发展的战略机遇。
收购
近期购买美国陷入低潮公司和资产的中国买家——汉能收购总部位于加州的MiaSole公司,以及万向集团收购破产A123公司的非国防相关资产,这两家公司都于2013年初停产——一方面说明了中国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胃口,和美国技术公司所面临的挑战。
汉能收购MiaSole,同它2012年收购Solibro类似,提升了其技术储备,符合中国发展薄膜技术提高转换效率的目标,这两次收购都有4亿美元的信用额度来自于中国国开行。报告中,万向的收购理由为,1,有能力提供资金,让A123重回生产并产生收入,2,作为中国公司将A123产品推广至国内大型客户,如国家电网的机会。因此该交易一方面证明了中国具有充足的资本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中国具有提供技术优势的终端市场。
汉能和万向的购买对于MiaSole和A123的利益攸关者而言比其他替代措施更为有利,对于MiaSole而言,9个月无法找到战略合伙人之后,汉能提供了唯一可以使其继续其经营、技术以及维持员工工作的平台。A123交易中,汉能出价是江森自控初始报价1.25亿美元的两倍以上,并成功竞得。中国对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需求使前期交易的大幅估值折扣得到修复。
非收购交易模式
收购以外的交易模式也向美国提供了机会。对于中国企业,他们可以带来新的技术,参与技术的进一步开发和商业化。比如在中国建立合资公司,利用某些非中国的技术和授权,而中国企业则进行部分或全部投资。见表1.
外方 | 中方 | 合资公司业务 |
Sunpower | 天津中环,内蒙古能源集团,呼和浩特金桥开发区投资公司 | 制造并部署SunPower公司的专有的SunPower的C7跟踪(C7)的集中技术 |
LanzaTech | 宝钢 | 开发并商业化Lanza公司废气转化乙醇项目 |
ZBB Energy Corporation | PowerSav,安徽鑫龙,芜湖华瑞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 开发,生产,销售,分销ZBB andservice的先进储能电池和电力电子 |
EMCORE Corporation | 三安光电 | 开发,制造及分销聚光光伏接收器,模块和系统,应用地面太阳能,以及商业化安科的地面根III CPV系统 |
典型交易情况是,美国利用自身技术,取得中国终端市场一部分或全部独家代理权,并通过合资公司的管理权,与中国合作开发并商业化技术。不同于出售,美方保留其技术权益价值部分,包括其合资公司的利益,和知识产权。而该合资公司将会获得发展资金和平台,如果该技术成功商业化,将也有利于获得战略客户和本地合作伙伴的分销渠道。在中国成功也能复制到其他国家。对于中方而言,合资公司也可以允许其股权,使其可以以开发出的技术部署生产,或分销给其他地区的客户,这要看合作伙伴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合资企业的建立需要中国政府的批准,但是,不像外商独资实体(外商独资企业)需要由外方进行申请,合资企业只需中方申请。一方面,这可能会加快审批过程,如果中方合作伙伴和相应监管机构拥有良好关系,但另一方面,它可能使这一过程对于外方更加不透明。中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承诺,不以技术转让为条件,对外商投资设限,但据报道,一些外国投资者需承诺技术转让以获取投资审批。合资企业中外方已决心引进若干技术,但如果扩大技术转让交易,可能影响其动力。
作为正式成立合资公司的替代,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公司可能考虑同中国公司联合开发中国的终端市场。这种安排可能最适合互补性强的产品的制造商,通过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共同获利或共同蒙受损失。
美国技术公司如果考虑进行这种方式进行联合开发可再生能源的组件,在中国制造并销售,作为门槛,中方可能会要求美方提供有能力组件的证明,以满足技术与商业规格。双方可能同意如果符合要求将会开始开发,美方具有对于零部件设计权限,中方具有对整体的设计权限,双方受一个联合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制约以协调各方活动。如果模板基层完毕,开始进一步测试,符合基准测试结果将开始制造。组件的制造成本将由一方或双方出资,然后以成本加成方式提供给中方。中方可能也会向美方提供授权费用,通常分析销售后集成产品中所需部件的专利权。如果中方未能达成销售目的,双方也可结束这种联合开发。
合营企业必须分配各方之间的管理权,并且往往将授予美方的实质性管理权,联合开发则相反,美方不太可能营销或商业化提供技术的产品。开发和集成的组件,且其技术必须协调,但并不需要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的管理。相关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也不同。在一家合资企业,双方共同通过合资公司拥有美方向合资公司或合资企业本身开发的任何新的知识产权。在联合开发情况下,美方一般将涉及该组件或其他特定技术的知识产权转让给中方,因此,在联合开发下,知识产权所有权问题可能会更易解决。联合开发尽管复杂,并需要时间来建立和维护,但它提供了一种替代传统的合资结构,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更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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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需求提供了美国科技公司的战略机遇。中国人在收购中变得更有经验。
对于进入中国希望保留技术或一些控制权的美国公司,合营企业及联合开发两种方式可以通过其中方合作伙伴,提供更好的在中国分销渠道获得资金,开发平台以及战略客户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