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太阳主要合作方天华阳光董事长苏维利的一番话解释了这个问题,在合建电站模式中,“超日太阳作为大股东主要以现金和组件作为对项目的出资,天华阳光以现金和EPC作为项目出资,持小比例股份。”苏维利认为,超日太阳以组件作为投资部分,但在报表中反映为应收账款,“如果超日重新调整记账方法,其应收账款会减少90%。”
对超日太阳此种做法,一位资深财务专家评论称:“实质是左手倒右手,不应该确认收入的,控股100%说不实际控制,这话让人难以相信。超过50%持股的除非有非常强的理由,否则都应该合并报表。”
有审计师认为,超日太阳销售产品给控股子公司,又不合并报表从一般角度来看是不对的,这样做有虚增收入、夸大业绩之嫌。
2013年1月8日,澳新银行中国区经济学家周浩在上海商报发表《超日太阳会否成为信用违约第一案》,文中称,“在取得融资后,公司将大量资金投入海外电站项目,并进行大量的担保和反担保操作,这些操作看似十分正常,但当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后,问题也就浮出水面,这些在海外运作的资金几乎查无踪迹,即使投资者和有关部门介入,可能仍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似乎是一个惯用的掏空上市公司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