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觉得诡异的是,尽管超日太阳对超日意大利、超日美国、超日Sunpeak各持股100%,对超日卢森堡持股70%、对超日SunPerfect持股43.48%,公司却没有对这些公司并表。
倪开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从财务处理准则来说,这个电站自己供货,一定要并表的,这是会计准则规定的,货放到自己的项目上去,这属于资产的转移,不是交易,不能确认收入。”然而,借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电站建设中“不参与,不控制,不管理”的超日太阳最终没有实行并表,将自己销售给电站的太阳能组件确认为收入,并计收应收账款。
“实质重于形式”的理由可靠么?一位审计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直言,虽不可靠,但很多公司在用,属于可以接受但不认同的范围。而在谈到35亿元海外资金时,倪开禄谈道,“我们的客户有15亿元人民币,海外应收账款还没收回来,我们自己差不多有20亿元人民币。”也就是说,超日太阳有20亿元应收账款是应收子、孙公司的,这个有悖于正常会计准则的数据是怎么来的?
超日太阳主要合作方天华阳光董事长苏维利的一番话解释了这个问题,在合建电站模式中,“超日太阳作为大股东主要以现金和组件作为对项目的出资,天华阳光以现金和EPC作为项目出资,持小比例股份。”苏维利认为,超日太阳以组件作为投资部分,但在报表中反映为应收账款,“如果超日重新调整记账方法,其应收账款会减少90%。”
对超日太阳此种做法,一位资深财务专家评论称:“实质是左手倒右手,不应该确认收入的,控股100%说不实际控制,这话让人难以相信。超过50%持股的除非有非常强的理由,否则都应该合并报表。”
有审计师认为,超日太阳销售产品给控股子公司,又不合并报表从一般角度来看是不对的,这样做有虚增收入、夸大业绩之嫌。
2013年1月8日,澳新银行中国区经济学家周浩在上海商报发表《超日太阳会否成为信用违约第一案》,文中称,“在取得融资后,公司将大量资金投入海外电站项目,并进行大量的担保和反担保操作,这些操作看似十分正常,但当上市公司的资金链出现问题后,问题也就浮出水面,这些在海外运作的资金几乎查无踪迹,即使投资者和有关部门介入,可能仍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似乎是一个惯用的掏空上市公司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