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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并网政策解读系列(一)

发表于:2012-11-19 10:06:00    

分布式光伏并网政策解读系列(一)

在国网公布分布式并网申请流程中,一有个“项目核准”程序。经问询,11月15日国网确认欲申请度电补贴需经过发改委的项目核准(即电站的可研申请),申请材料主要是项目设计方案和国网的进入系统方案。一个3KW的小项目需要发改委的核准?我感觉匪夷所思。那么这个要求的政策依据是什么呢?让我们一起来研究一下相关政策吧。

  一、《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发改委 第19号令2004年

第二条 国家制订和颁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划分各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地方政府发展改革委(计委)和地方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贸委(经委)。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项目核准机关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按照此文件要求,所有在《目录》中的投资项目均需要取得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那么光伏电站是属于此《目录》吗?

  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国务院2004年发布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且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以及在潮白河、永定河建设水电站,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在其他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所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责任编辑: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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