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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超级大案” 立案成定局?

发表于:2012-08-20 09:17:21     来源:财经国家新闻网
导读:9 月的第一周,中国光伏企业将紧盯欧盟委员会的公告。一份针对中国光伏产品的反倾销调查申诉,正放在欧委会的案头。7月24日,以SolarWorld为代表的几家欧洲企业向欧委会提交了申诉书,欧委会是否立案的决定将在上诉书提交后45天内做出。

       

    2011年中国光伏产品出口到欧盟的总金额约为204亿美元,如果该反倾销案件立案,将成为中国历史上涉案金额最大的贸易争端。

    用“巨大打击”来形容这场新官司对中国光伏产业的影响并不为过,2011年,欧盟市场占中国光伏企业整体出口份额的56.94%,接近三分之二。

    “中国光伏产业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企业把主要精力都放在赚取加工费用和盲目扩大产能上,当面对反倾销案件时,压力必然很大。”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副理事长孟宪淦对记者表示,光伏产业的转型势在必行。

    立案成定局?

    从法律技术的角度来看,“立案的可能性非常大”,北京嘉润道和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军对记者表示,历史上欧委会接受申诉的贸易案件最终都立案了。从专业律师的角度来看,立案应该已成定局。

    此案和2011年美国的双反(反倾销、反补贴)案是同一申诉方,均为SolarWorld公司。只不过提交给欧委会的申诉内容,还仅限于“反倾销”一项。

    据业内人士分析,一般反倾销的调查期是15个月,而反补贴的调查期为13个月。如果9月初欧委会立案,那么两个月后,SolarWorld很有可能再向欧委会提出反补贴的申诉,到时中国企业在欧盟市场将遭遇与美国市场一样的“双反”调查。

    SolarWorld副总裁Milan Nitzschke曾公开对欧洲媒体表示,在美国的案件中,政府在确定案件调查范围时犯了错误,使中国企业有办法规避双反税率,继续低价向美国出口,因此SolarWorld在向欧委会提交的申诉书中,扩大了申请调查的范围。

    美国案件的调查范围是“原产于中国大陆的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的电池组件”。而中国企业的规避方法是把硅片送到中国大陆以外的地区,例如台湾等地,加工成电池片,再拉回大陆进行组装,这样就成为了原产于台湾地区的电池片组装成的电池组件,从而规避了30%多双反税率。

    SolarWorld意识到这个问题以后,试图请求美国政府改正,但是没有成功。因此该公司在向欧委会提交的申诉书中把调查范围指向所有中国大陆生产的多晶硅电池和电池组件,不管其生产过程中应用的是来自哪里的电池片。

    “所有变通的路都被堵死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晨解释说,加上欧盟市场是中国光伏企业的最大销售市场,这一案件对企业的打击将是非常巨大的。

    按照欧盟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时间表,在收到反倾销申诉书后,欧盟委员会将在45天内向欧盟各成员国征询意见,在27个成员国中,有14个或以上国家投赞成票,就可以立案。

    天合光能企业公关总监范睿峰对记者表示,目前企业所做的事情就是全力阻止立案。

    天合的想法并不孤立,由于这一案件将对中国光伏企业产生巨大的打击,很多企业都希望可以通过与欧盟相关产业界的商谈来阻止立案。

    目前,大量中国电池组件生产企业,是从欧盟进口原材料和生产设备,同时其销售和安装也主要是依靠欧盟当地的企业,如果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调查,欧盟当地的上下游企业的利益,都将受到牵连,因此他们成为反对立案的主要力量。

    中国光伏企业推动行业上下游的相关利益方企业在欧洲成立了AFASE联盟(太阳能协会),这一联盟由70多家光伏原材料、设备制造商和项目开发商组成。

    中国机电进出口商会法律部副主任刘慧娟对记者表示,欧委会在立案之前只会向欧盟当地的电池片生产企业征询意见,因为他们是案件的“利益相关方”,因此上下游企业并不能直接影响到欧委会的决策。

    但是像保加利亚、荷兰和希腊等欧盟成员国均没有光伏电池生产企业,这些国家也会应用到太阳能电池组件,因此他们当然愿意享有低价的太阳能产品,从而反对立案。

    与此同时,也有很多企业并不像天合光能一样积极,他们觉得在贸易摩擦案件中,一家企业的力量还是很有限,因此还有很多光伏企业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他们希望8月底,德国总理默克尔访华期间中德之间的商谈可以成为此案的转机。

    应诉要点

    一旦欧盟立案,其案件最大的纠结在于替代国价格的选取上。

    具有丰富贸易案件经验的律师杨晨表示,对比美国的反倾销案件规则,欧盟的规则更加“简单粗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欧盟往往会选取某个替代国,把该国企业的生产成本和销售价格做简单的调整后,直接与中国企业的相应价格做比较,得出是否倾销的结论。

    而美国的程序,则是为中国企业的每个原材料、辅料、能源和劳动力寻找一个替代国价格,同时会把中国企业生产产品的单位消耗,即企业自己提供的生产效率计算进去。

    杨晨表示,美国的法律程序使中国企业不致于孤注一掷,把宝仅仅押在一个替代国身上。同时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来影响最终的税率。

    由于欧盟案件的法律技术程序过于“简单”,导致企业在应诉过程中,可以努力的方向较少,企业在欧盟应诉的结果普遍比美国要差一些。

    另外,欧盟在替代国的选取方面,完全不会考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区别,经常会选择一些发达国家作为中国产品价格的替代国。

    不过,欧盟案件也还存在两个有利于中国应诉企业的原则。

    首先欧盟案件的应诉比美国多一个环节,每个企业可以申请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如果申请到市场经济地位,企业将不需要通过替代国的价格决定自己是否倾销。业内人士表示,虽然在2010年和2011年这两年所有的欧盟案件,没有一家企业申请到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欧盟目前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光伏应用市场,不会真的想把中国企业“赶尽杀绝”,因此在这个案子中,某些企业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

    另外,欧盟在最后征收“反倾销”税阶段会考虑“公众利益”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可以认定中国物美价廉的光伏产品对欧盟的公众利益有很大好处,那么最后也可能取消征税。

    从美国商务部公布对华太阳能电池产品反倾销调查初裁结果看,其认定两家强制应诉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有限公司的税率为31.22%,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的税率为31.14%,其他59家单独税率应诉企业的税率为31.18%,其余未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49.96%。

    张军表示,总体来说,任何反倾销案件的应诉都是“非常艰难”的,而从历史上看,任何一个双反或单反案件都会导致一个产业重新洗牌,企业目前应该做的就是积极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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