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18 15:49:24
财建[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加快国内光伏发电规模化应用,促进光伏产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2012年金太阳示范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一)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商业区进行集中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优先支持建设规模较大的集中成片示范项目和已批准的集中应用示范区扩大建设规模。
(二)利用工矿、商业企业既有建筑等条件分散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
(三)开展与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的集中成片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示范。
(四)解决偏远无电地区居民用电问题的独立光伏、风光互补发电等项目。
二、支持条件
(一)项目单位资本金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区项目需整体申报,总装机容量原则上不小于10兆瓦,分散建设的用户侧发电项目装机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兆瓦。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建设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与用电单位签订长期协议。
(三)进行光伏发电集中应用示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必须明确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协调项目建设、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方面工作。
(四)示范项目需具备较好经济效益,设计方案合理,建筑屋顶改造投资较低等条件,对与新建厂房整体规划建设的项目优先支持。
(五)项目并网设计符合规范,发电量主要自用。
(六)独立发电项目必须以县(及以上)为单位整体实施,并选择有实力的项目业主单位,制定完善的运行管理方案,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长期稳定运行。
(七)项目采用的关键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蓄电池)由实施单位自主采购,设备供应企业和产品性能必须满足相关要求(见附件1)。
(八)项目必须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
(九)以前年度承担金太阳示范项目但未按要求期限完工的项目单位,不得申报新项目。已获得相关政策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三、补助标准
(一)2012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原则上为7元/瓦。考虑到2011年四季度以来,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成本下降幅度较大,2011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的补助标准原则上由9元/瓦调整为8元/瓦,对确实不能实现合理收益的项目,可由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或取消。
(二)独立光伏、风光互补发电等项目的补助标准另行确定。与智能电网和微电网技术相结合的集中成片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助标准在7元/瓦基础上,考虑储能装置配备等因素适当增加。
四、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程序
(一)项目实施单位按有关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属地原则上报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
(二)省级财政、科技、能源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类别汇总后(格式见附件2),于2012年3月1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
(三)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公布示范项目目录。
(四)列入目录的示范项目完成关键设备采购合同和能源管理合同签订、电网接入许可等准备工作,并履行审核备案手续后,及时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财政部核定补助金额,并按70%下达预算,剩余资金在项目完工后进行清算。
五、以前年度示范项目清算要求
(一)2010年和2011年下达资金的项目必须分别在2012年2月15日和6月30日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等相关材料,申请资金清算,逾期不予受理。对未按规定申请清算的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并收回补助资金;确实由于客观原因难以按期完工的项目,要说明具体原因并明确完工时间,同时补贴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二)按照《国家能源局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金太阳示范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09号)要求,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保证项目稳定运行。其中,用户侧发电项目必须按规定履行电网接入程序,安装自动电能计量装置和运行监控系统,并向电网运行管理机构传送相关数据。
财政部 科技部 国家能源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