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绿电直连有关工作

来源: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6-05-14 14:46:57

5月13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绿电直连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重点支持钢铁、石化、建材、装备、算力、交通、绿氢、煤电等重点行业以及我省特色产业集群中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绿电直连;鼓励已列入国家和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的园区,提前梳理规划园区周边风光资源及输电通道,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绿电直连项目。绿电直连中的风电、光伏电源规模不占用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规模。

原文如下: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绿电直连有关工作的通知

冀发改能源[2026]40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张家口市能源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有序推动我省绿电直连工作,切实提高项目谋划质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文件精神,现就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及实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有序开展项目申报工作

(一)申报要求。为支持绿电直连工作高效开展,请各市能源主管部门参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5〕879号)中的总体要求、申报要求、申报程序、组织保障等有关规定,按照“成熟一个、上报一个”的原则,常态化组织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申报工作,并填报项目申报表(见附件)。我委不再单独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进一步明确部分申报条件。绿电直连中的新增负荷,应为项目申报时未向电网企业报装的用电项目、已报装但供电工程尚未开工的用电项目。新增负荷与存量负荷原则上不产生直接电气连接。绿电直连项目存量负荷是具有刚性降碳需求的出口外向型企业,需提供含有产品出口经营业务的营业执照,以及海外客户合约或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佐证材料。保税物流园区外货物运入园区视同出口。

(三)重点支持领域。重点支持钢铁、石化、建材、装备、算力、交通、绿氢、煤电等重点行业以及我省特色产业集群中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绿电直连;鼓励已列入国家和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的园区,提前梳理规划园区周边风光资源及输电通道,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绿电直连项目。绿电直连中的风电、光伏电源规模不占用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规模。

二、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一)做好电网接入。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作为整体专线接入公共电网(含增量配电网,下同),并与公共电网间形成清晰物理界面。项目单位应确定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最大负荷峰谷差率,据此整体开展接入系统设计研究。电网企业(含增量配电企业,下同)应向满足并网条件的绿电直连项目公平无歧视提供电网接入服务。若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建设受上级变电站进度影响,可根据自身需求先行办理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等前期手续,并根据批复要求和变电站进度,合理规划项目建设工期。

(二)规范计量要求。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以公共电网的产权分界点作为计量、结算参考点,作为整体与公共电网进行电费结算。绿电直连项目应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在内部发电、厂用发电、自发自用、储能等关口装设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且检定合格的双向计量装置,计量数据应接入电网企业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禁止绕越装设的各电能计量装置用电。

(三)明确权责划分。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应明确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用户及市场运营机构等多方主体的产权分界点与安全责任界面,各方在各自安全责任节点内履行相应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项目单位应统筹考虑内部源荷特性、平衡能力、经济收益、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接入电网容量,并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并网容量以外的供电责任和费用,其中高可靠性费用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应调节内部发电和负荷,确保项目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不超过申报容量,项目与公共电网交换功率的电力峰谷差率不高于方案规划值,并自行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供电中断相关责任。电网企业应按照项目申报容量和有关协议履行供电责任。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履行自身的电力安全风险管控责任。

(四)优化建设时序。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涉及新增负荷的,负荷应与电源、直连工程、储能(如有)等按照整体方案统一建设,原则上同步或等比例建成投运,确保新能源利用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投资主体需自行承担弃电风险。如新增负荷早于电源投产且绿电直连项目已取得电力系统接入方案批复,可通过市场化方式与电网公司协商制定过渡阶段用电方案,满足用电需求。

(五)加强建设管理。项目投资主体应严格按照项目批复及实施方案内容进行核准(备案)和建设。电源项目严禁超规模建设,建成投产前严禁变更投资主体和股权比例,因注册全资子公司确需变更的,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严控电源项目建设地点变更,确需在批复地建设点范围内变更的,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绿电直连项目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建成投运,除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项目不能按期全容量投产的电源项目一律取消。市级能源主管部门应按年度对项目建设进度开展评估,及时对长期批而不建的项目提出处置意见,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审核。

(六)加强调度运行。绿电直连项目应实现资源协同优化。鼓励自主建设专用电力调控平台,并网型项目整体及内部电源按照接入电压等级和容量规模接受相应调度机构管理,按照为系统提供服务的类别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电力调度自动化系统。除发生影响公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突发情况外,调度机构应按照项目自主安排的发用电曲线下达调度计划。项目各业务系统应严格执行《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安装网络安全监测、隔离装置等网络安全设施,按要求向相关调度机构备案,接受调度机构开展的技术监督。

(七)公平参与市场。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按照《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进行注册,原则上应作为整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根据市场交易结果安排生产,并按照与公共电网的交换功率进行结算。项目用电时,应当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项目电源和负荷不是同一投资主体的,也可分别注册,以聚合形式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绿电直连项目绿证核发等事宜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等有关要求办理。

(八)严格退出机制。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每年对项目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绿电直连项目如出现负荷中断,应督促企业及时匹配新的负荷,对于2年后仍无法匹配新的负荷或连续三年运行指标不满足有关要求的,由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核实评估,确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的,应及时报请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由省级电网公司重新评估电源项目电网接入和并网消纳条件,具备条件的可转为普通新能源项目,确保电源投资主体经营稳定性。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每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扣除部分的电费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共享。

本通知同时适用于已纳入年度开发建设方案的绿电直连项目。其他我省已印发文件与上述要求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河北省绿电直连项目申报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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