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11 年 12 月 29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
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
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
3、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各项内
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有关人员不得
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审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
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3. 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4. 负有提供年报所需信息义务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数据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失实、
歧义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6.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2、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3、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
循《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7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当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
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
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
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
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十三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
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
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
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
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
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6、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在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
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八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公司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
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爱康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