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solarbe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1-11-06 17:41:53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对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省光伏发电产业加快发展,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兴产业的意见》(辽政发〔2010〕3号),省政府决定从2012年开始,设立辽宁省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资金(以下简称电价补贴),专项用于扶持“十二五”期间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财政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电价补贴资金来源及补贴对象
电价补贴资金由省市财政预算共同安排,对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并网发电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给予电价补贴。补贴对象是已并入公用电网、统一收购上网电量的光伏发电企业(或光伏发电业主单位);利用现有条件建设用户侧并网光伏发电项目的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
二、电价补贴支持项目的条件
1.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辽宁省“十二五”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所在地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低碳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要求。
2.单个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300千瓦(kWp)。

3.光伏发电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具有保障项目长期运行的能力,发电系统运行期不少于20年。
4.项目经省能源主管部门核准,按程序完成立项和系统集成、关键设备招标,并由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
5.项目已经验收后正式投产,并正常运行。
6.省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并网光伏发电项目。
已享受国家金太阳示范工程财政补助资金支持的光伏发电应用项目不纳入本意见支持范围。
三、电价补贴标准和省市负担比例
1.电价补贴标准。2012年12月31日之前建成投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按0.3元/千瓦时标准给予电价补贴;2012年以后,补贴标准按照年均递减10%的比例确定。
2.省市负担比例。按照《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突破辽西北战略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08〕19号)文件精神,对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的电价补贴,由省财政全额负担;对其他地区的电价补贴,由省财政负担70%,项目所在地的市(含绥中县、昌图县,下同)财政负担30%。
3.2012年以后核准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标准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的基础上,根据投资成本变化、技术进步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
四、电价补贴按属地原则申请
由光伏发电企业(或业主单位)在每年的10月10日前,结合企业当年前三季度光伏发电上网电量,预计全年光伏发电上网电量,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能源主管部门申报。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1.当地电网企业出具同意接入电网意见及接入系统设计批复文件。
2.项目完成报告及发电计量系统配置及运行、维护方案。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建设批复文件。
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本地区电价补贴资金申请文件和申报材料分别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电价补贴的核定和资金拨付
1.补贴资金按上网电量核定。上网电量由属地供电公司抄表,经省电力公司核实,省能源主管部门确认。
2.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市上报项目的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项目的并网发电量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补助金额。

3.省财政厅根据核定补助金额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并将电价补贴资金拨付到市级财政部门,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光伏发电企业。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
4.补贴资金的清算。年度结束后1个季度内,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能源主管部门对上年度电价补贴资金进行核实,并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进行审核,省财政厅据此进行清算。
六、上网电量及补贴资金的监管
1.各市及省电力部门要对上网电量严格审核,确保准确。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申请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
2.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各市政府应根据省政府有关精神以及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emmam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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