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来源:索比光伏网发布时间:2010-10-23 15:54:07

冀政〔2010〕11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光伏产业是新能源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光伏产业对于转变能源发展方式和用能方式、促进节能减排、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光伏产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我省光伏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发展重点
(一)总体思路。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优势,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提升企业竞争力为核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发展环保型高纯硅等光伏原材料,提升高效率低成本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培育扩大光伏产品应用规模,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原辅材料、关键设备国产化,全力打造产业链条长、在国内外市场占有重要地位的光伏产业基地。
(二)制造领域。以英利新能源、宁晋晶龙、新奥集团等骨干核心企业为依托,打造保定新能源产业基地、邢台光伏产业基地,积极培育廊坊光伏产业聚集区。重点支持下列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具有一定经济规模光伏产品的发展:采用硅烷法工艺,年生产环保型高纯硅原料3000吨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年生产多晶硅电池20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转换率大于16%;年生产单晶硅电池20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转换率大于18%;年生产57平方米及以上硅基薄膜电池4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转换率大于8%;年生产非晶硅薄膜电池20兆瓦及以上能力的生产线,产品转换率大于8%;220微米及以下厚度的晶硅切片生产线、大容量储能装置、高性能系统控制器、高电压低电流逆变器等关键专用设备及相关辅助材料。
(三)应用领域。重点支持大容量光伏电站、光电建筑一体化和分布式照明电源建设。以张家口、承德市为重点,集中建设一批10兆瓦及以上规模的大型光伏电站,优先发展风光储输、风光互补电站。鼓励其他地区在未利用土地上建设1兆瓦及以上光伏电站。支持机关、学校、体育馆、会展中心、宾馆饭店、大型超市等公共建筑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支持蔬菜大棚、农业观光园、畜禽养殖、农村新民居等设施建设太阳能屋顶发电系统;鼓励城市景观照明、路灯、信号灯等采用光伏产品。
二、自主创新
(一)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通过产学研结合,整合技术资源,围绕大直径单晶硅生长、硅薄膜沉积、背电极镀膜、激光划线、定向固化结晶、电池制绒和整线优化等关键技术和工艺,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加快自主创新步伐。
(二)组织实施重大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鼓励采用自主创新的多晶硅铸锭炉、高精度线锯、成膜设备、切片装备、薄膜电池生产线、大规模储能装备、电池检测设备等光伏装备和产品,加快国产化进程。同时,推进大直径单晶硅生长装备、封装设备及耗材、硅烷气、透明导电玻璃、PVB黏合膜等原材料的本地化生产。
(三)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在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制定我省光伏产业生产和应用领域的相关产品标准、并网标准和技术规范等,修订完善光电建筑一体化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及图集。鼓励核心企业利用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相关标准研究,积极争取列为国家或地方标准,提高我省标准体系整体水平和行业准入门槛。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有学识、有业绩、有影响的国内外行业领军人物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人才、团队。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定向培养专业研究人员,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联合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鼓励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相关专业,培养多层次专业人才。
三、政策支持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光伏产业发展的新能源装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金太阳”示范工程、可再生能源电价调整等各项政策措施,精心谋划项目,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
(二)在安排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时,光伏产业给予适当倾斜。达到重点支持条件,具有带动力、影响力、竞争力的产业化建设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贷款贴息;光伏示范、装备国产化、引进先进技术或自主创新关键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项目,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采用省内优质产品达到一定规模的光伏发电项目,给予适当的补助;取得重大科研成果,或推进科研成果产业化发展的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三)符合重点支持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优先安排项目用地,优先保障煤、电、水、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供应,优先向银行推介贷款和支持其上市、发行债券等进行融资。根据光伏产品应用后对环境的贡献程度或光伏发电项目投运后的节能减排效果,由项目所在地优先安排环境容量。
(四)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应率先实施光电建筑一体化,并优先采购使用省内生产的优质光伏产品;光电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享受城市配套资金减免优惠政策;生产和使用省产首台(套)光伏装备的企业和单位给予适当奖励;认定为国家和省级的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符合条件的研发项目,可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装机容量1兆瓦及以上的光伏电站和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并入10千伏及以上电网运行,接网工程建设参照现行风电接网办法和标准执行;低于1兆瓦的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可采取低压侧就近并网。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按照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润确定,上网电价高于常规能源平均上网电价部分,3年内除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补贴外,其余差额部分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补贴。自发自用,未享受电价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可从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六)大力改善人才创业和生活环境,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积极为科研攻关、专利技术产业化创造条件。落实好工资、住房补贴等各项分配政策,切实帮助解决配偶、子女就业就学等实际问题。国外来我省创业的高端人才,在生活、出行、就医等方面提供便利;产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根据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省政府将给予奖励。
四、组织实施
(一)凡是符合产业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光伏产业项目,除国家明确规定应由省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外,一律由项目所在地相关部门负责审批、核准或备案。相关部门应缩短审批、审核时间,对项目申报材料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材料及内容。
(二)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协调调度,及时解决资源配置、征地、拆迁、补偿、施工、运行等方面的问题。建立太阳能资源数据库和产业统计体系,及时对产业发展进行分析预测并发布。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发展相关技术咨询服务、法律服务、科技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组织,引导光伏生产与应用企业间的开发合作,推进企业共同发展。
(三)加快建立光伏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加大对光伏产品的检测力度,凡进入我省市场的光伏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或省内有关标准。加大对光伏产品制造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达不到国家或省内有关标准要求的实行限期治理,引导企业提高技术水平。
(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针对本指导意见涉及的财税、价格、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统计、质监、电力等方面的政策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同时,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将光伏发电评价结果及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情况纳入节能减排目标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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