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是,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究竟有没有出具这样的证明?带着这样的疑问,6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在该局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有关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由该局税源管理科负责开具。随后,记者来到税源管理科,该科室屠玉熙科长说,对外开具证明材料由办公室负责。
该局一位负责办公室工作的李姓局长对记者称,应该由业务科室负责,办公室是行政部门,不负责业务。随后,记者来到征收管理科,在记者说明来意之后,王洪光科长说,“企业上市的纳税情况证明,一般都会由征收管理科出具,而且我在证明材料中不会出现‘未发生偷税、漏税’的词汇。在我的印象中,我没有给皇明太阳能出具过证明材料。”
为了证明征收管理科没有出具类似皇明的“无偷税证明”,王洪光科长随手打开办公室电脑中存放的一份材料,“你看,我们出具的证明材料都是这样的。”中国商报记者发现,该证明材料用语严谨,的确没有类似“未发生偷税、漏税、欠税”等措辞绝对的词汇。
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究竟有没有向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无偷税证明”?王洪光科长表示,需要向局领导汇报之后再答复记者。
6月8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在该局会议室,记者见到了办公室王主任、王洪光科长,还有一位李姓局长。事实只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确向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无偷税证明”;第二种情况是,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根本没有开具该证明。
当时,记者向上述三位工作人员分析了这两种情况的后果。如果是第二种情况,那么,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就是私自造假,并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
如果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承认向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落款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的“无偷税证明”,那么,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的这个举动就与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矛盾了。因为,德州市国家税务局于2008年5月23日作出的针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已经明确皇明的有关行为“属偷税”。2010年4月29日下午,中国商报记者陪同实名举报皇明太阳能集团“偷税漏税”的郭建琴,在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许局长办公室,曾经亲眼目睹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
6月10日,王洪光科长在电话中向记者证实,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的那份“无偷税证明”,其落款处的印章确实是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盖的。
据王洪光科长介绍,“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是从2008年9月份左右开始纳入德州市开发区管辖的,其名称系由“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于今年年初变更过来的。
2008年5月23日,德州市国家税务局认定皇明偷税。2010年1月25日,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却开具皇明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发生偷税、漏税、欠税”的绝对证明。
显然,德州两级国税局先后出具的文件“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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