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皇明“偷税”,德州市国家税务局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可以证明,该决定书载明: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2000年2月至2001年3月销往甘肃酒泉太阳能热水器合计348045.92元属账外经营,未入账,销售未作收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属偷税”。
《“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偷税门”》一文,系基于记者直接调查采访有关当事人并依据有关判决书和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客观公正报道,绝不是“撤稿申请”所指的“纯属竞争对手恶意制造负面报道”。
此外,皇明太阳能为何认为本报“报道失实”?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如何看待本报报道?
6月7日,在德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许局长办公室,许局长指着中国商报当期刊载《“马拉松官司”牵出皇明“偷税门”》一文的版面说,本报报道税务局认定皇明偷税“是属实的”。
周春玲对中国商报记者说,有税务部门开具的证明材料可以证明皇明太阳能不存在偷税漏税,并表示可以在次日向记者提供该证明材料。
地方国税局为皇明开假证明
两级国税局文件“自相矛盾”
6月8日上午,中国商报记者再次来到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周春玲向记者展示了一份A4纸大小的材料,其标题为“关于纳税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是为了公司上市而开具的。
在查看这份材料之前,周春玲对记者表示,“不能复印、不能拍照。”
根据采访录音,记者整理出上述证明材料的具体内容如下:
“皇明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为我局辖区内的纳税义务人,已经在我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并通过历年年检,该公司适用的税种、税率以及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和地方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截止到本证明出具之日,该公司自成立以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根据适用的税种、税率依法及时申报及依法纳税,未发生偷税、漏税、欠税及其他违反税务征管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形,从未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的行政处罚,没有涉及任何税项纠纷,也不存在可能被国家税务主管部门或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中国商报记者注意到,该证明材料落款处的印章为“山东省德州市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日期为“2010年1月25日”。
显然,这是一份十分绝对的“无偷税证明”。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