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未达到要求时,调度机构可提前对项目采取限制出力等措施,使得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达到要求。此外,农光互补、渔光互补以及小型地面电站光伏发电项目按集中式光伏电站管理
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第二章 行业管理第八条
省能源局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统筹考虑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做好规划衔接,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会同
,制定经营区内分布式光伏项目消纳预警、接网审查、并网调试等管理措施,建立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公布平台,结合辖区负荷用电变化趋势,统筹组织辖区内分布式光伏消纳预警、信息发布和并网服务等。盟市供电公司具体
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第十五条 利用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既有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可按照简约高效的原则,在符合建设要求及施工安全的
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第三条全市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依照本办法
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十五条分布式光伏
、外立面或附属空闲场地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其余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电箱、防雷接地棒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
报告。电缆应采用铜芯电缆,其中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第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
、光缆、场区视频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本体、立柱、基础及后台服务器及网络传输设备)、支架、预埋件、防雷接地、智能管控一体化系统就地设备、微纵及千兆纵向加密后台、至330kV升压站的全部铁塔(若有)、架空
导线、OPGW光缆、电缆上下塔电缆支架及防雷接地箱、消防设施等;设备与自身设备、其他设备间所有连接材料。上述设备的催交、运输、接车、倒运、接货验收、仓储保管等均由投标人负责。③施工范围光伏、330kV
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电能质量管理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第二章 投资开发第六条各市、县(市、区
,光伏方阵连接、支撑系统应牢固,接地连接应可靠。使用的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等设备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当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
参建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资质,设计应充分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风、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要求,不得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建设单位应参照《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
要切实承担起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要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项目安全隐患。(七)税费缴纳。鼓励投资主体将相关税费缴纳在当地。三、申报流程及工作要求(一)备案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严格按照备案
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建筑光伏一体化的建设模式。第十条【并网申请】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应
综合监督管理。属地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进行监管、出具同意建设确认函。第十四条【地方规定】 属地政府可根据本指引,结合乡镇规划、风貌管控、文物保护等要求,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的管理措施或通过
布式光伏备案申请容量超过电网承载力的,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要及时分析原因,通过加大电网升级改造力度、配置灵活调节能力等措施有效提升电网承载能力。在运行调度方面,建档立卡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全部
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
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动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合理布置光伏组件朝向、倾角与高度。利用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应满足建筑物结构安全、消防、防水、防风、防冰雪、防雷等有关要求,预留运维空间。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主体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