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以自然恢复为主,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落实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管护巡护,改善水生态环境,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完善城市绿色生态
设施建设。因地制宜稳步推进生物质能多元化开发利用。禁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添汞产品的非法生产,从源头减少含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固体废物产生。(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标准煤/千瓦时以上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开展超低排放和节能升级改造。严格规范燃煤自备电厂运行管理,除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外,禁止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引导自备电厂与清洁能源开展替代发电。推进园区集中供热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与“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衔接。严格执行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制度,严格执行能源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
禁止区域的光伏发电、风电项目;2.违反国家和省级林业、生态环境部门政策,涉及自然遗产地、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
谨慎开发。(三)禁止发展类禁止违反国家和省级有关政策,在明确不得建设光伏发电、风电项目的区域开发项目。具体包括:1.违反“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稳定耕地等明确
,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有序推进散煤替代,逐步削减小型燃煤锅炉、民用散煤用煤量,严控新建燃煤锅炉,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强化风险管控,完善煤炭供应体系和应急保障
自然保护地,建立以东北虎豹国家公园为主体、各级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划定生态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严格控制城镇建设占用农业和生态空间,稳定现有森林
规范管理,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大力推动煤炭清洁利用,合理划定禁止散烧区域,持续压减散煤消费,积极推进城乡居民清洁取暖,减少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等农业领域散煤使用,在集中供热无法覆盖
优化重大基础设施、重大生产力和公共资源布局,逐步形成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控生态空间占用,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
新增用煤项目,持续压减散煤,严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领域之外新建扩建燃煤自备电厂,支持存量燃煤自备电厂实施新能源替代,禁止新建项目配套建设直燃煤设施。加快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深入实施气化内蒙古
。加强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严格落实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持续实施退牧还草等草原生态保护重点工程。强化湿地保护,加强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管理,保护湿地水资源和生态系统基本功能。强化耕地质量保护,加大
消费增长。严格执行新建耗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相关政策规定,逐步减少煤炭散烧,加快民用散煤利用基本清零。严格控制煤电发展规模,禁止新建自备燃煤机组,重点建设广东华润西江发电厂2×660MW“上大压小
”燃煤发电项目。大力推动市内现存煤电机组节能降碳改造、灵活性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加快落后燃煤锅炉退出力度。持续开展燃煤锅炉能效提升工作,有序推进我市陶瓷生产线“煤改气”“煤改电”工作,禁止新建35
批复的风险;
(3)核实洪评批复的面积与项目备案规模是否相一致,以免出现批复的面积远远小于项目规模,并购后无法按备案规模实施的情形。
◆ 三塘水面(渔塘、坑塘、水塘)不属于水利部指导意见禁止的
11月27日国家林业局发布的《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文件:为支持光伏产业健康发展,规范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各类自然保护区
保供煤矿项目,在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基础上,环评审批可不与污染物总量指标挂钩;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项目,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对于跨省的不含
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环评文件要数据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和遗漏,结论明确合理。
(十二)突出审批重点。重点关注事关群众环境权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问题,应就项目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导,优化工程方案和选址选线,防止出现不符合法定规划、产业政策或违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禁建要求等触及法律底线问题。
二是指导产业园区内项目环评文件内容简化。对于已按规划环评意见优化规划
。
三是规划与项目环评统筹推进、压茬审查审批。根据近年来工作实践,城市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速度很快,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往往压茬推进。为此,《通知》中提出,对不涉及禁止开发区域、环境影响简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