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江苏能源监管办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落实国家能源局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
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告指出,对于存量新能源和新型
并网主体,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全面梳理现状,制定具体“四可”能力改造方案,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备。其中,接入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应于2025年9月底前完成“四可”能力
时限,让企业办事更省心、更高效。•新政对项目建设场合规性提出要求,企业应提交并网意向书、权属证明等材料,建成后需及时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确保项目全流程可追溯、可监管,保障电网安全
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通过优化上网模式、简化备案流程、保障接网消纳、规范整村
4月2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与江苏能源监管办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通过优化上网模式、简化备案流程、保障接网消纳、规范整村
”改造!2025年1月23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发布之日后进行备案变更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已在2025年5月1
日前提出变更申请的,电网企业应做好
,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对不采取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 依法依规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监管。各分布式光伏发电企业应高度重视分布式光伏逆变器出口电压越限治理和私自以及超容量并网
近日,无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安全运行管理的通知》。文件明确:严禁擅自并网或私自增加光伏组件超容发电,对违反规定的应承担私自并网容量或超容容量每千瓦(千伏安视同千瓦
发电高质量发展,助力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
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第八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建设
4月23日,上海发改委关于印发《上海市2025年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推动风光等可再生能源多元发展,全市光伏装机规模突破500万千瓦,金山一期海上风电力争建成并网
规模突破500万千瓦,金山一期海上风电力争建成并网。可再生能源电力占比持续提升,绿电交易规模力争超过70亿千瓦时。推进绿色燃料产能建设,前瞻谋划绿色燃料重大工程。 四、持续推动节能降碳增效 进一步完善
。更好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政策协同、市场监管方面作用,发挥国有企业引领带动作用和属地屋顶资源优势,调动全社会开发建设积极性。(二)坚持统筹规划和整体实施。围绕全市双碳战略目标任务,统筹“百千万工程
、新材料、新数字等产业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发展水平。(四)坚持规范管理和安全高效。严格执行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并网、运维全生命周期技术标准规范,强化建设运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属地和
的监管工作。电网企业承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条件的落实或者认定、电网接入与改造升级、调度能力优化、电量收购等工作,配合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推动
政策要求开展备案及并网工作。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可选择全部自发自用或者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年度上网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0%,超出比例的上网电量不进行结算。鼓励
电厂调节能力。推动企业自有电网机组合法合规并网运行,同步开展灵活性改造。支持并网自备电厂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电力市场,与公用电厂平等获得容量补偿等收益,引导企业在新能源大发时段“多购少发”。6.增强机组
复用”交易模式,释放储能快速调节能力。存量新能源场站继续实施容量租赁,按并网承诺落实配储责任。(四)电网支撑强化行动13.加强网架建设。夯实500千伏省域主网架,加快弥河新建、海口扩建工程建设。加强
新能源、电网数字化等关键领域集中。国家能源局发布《2025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首次将电力安全监管提升至专项任务层级,倒逼行业整合提效。新“国九条”明确鼓励上市公司综合运用并购重组等方式提高
发展质量;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也提出,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仅2025年一季度,国能、华能、国电投、华电、大唐就已启动超千亿元规模重组项目,涉及核电、新能源、煤电等核心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