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规定,结合省内电力市场运行实际,各类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类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一)市场化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电力市场运行实际,火电、新能源和独立储能等市场化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发电机组所在节点的实时市场出清电价结算。
(二)部分参与市场交易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核电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暂按商业运行期的批复上网电价结算。核电调试运行期间,通过设置联网通道功率下限强制海南外送时段,所产生的琼粤跨省保障类不平衡资金(含广东侧),由该核电调试机组全部承担。
(三)未参与市场交易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鉴于水电、生物质发电机组未参与市场交易,水电、生物质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暂按商业运行期的批复上网电价结算。
二、其他事项
国家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印发当月,原执行同类型市场月度加权均价的机组,按机组所在节点的实时市场出清电价结算;此前已完成并网调试但尚未办结结算的,按照本通知口径执行。若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跨越不同月份,分别计算对应月份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