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分期建设禁增连接点,竣工验收4日内未整改不予并网

来源: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26-04-07 08:53:34

4月2日,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征求意见稿)》。在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并网服务流程方面,对完善备案管理,并网意向答复,现场勘查,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受理及回复,合同协议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及并网检验,电费结算等6大方面作出了规定。要点如下:

·完善备案管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备案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现场实际情况或备案信息与相关政策不符合的项目,供电企业应提醒用户及时修改备案信息,用户拒绝修改或限期内未提供正确备案证的,供电企业应不予并网并终止办理业务。

·并网意向答复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对于同一投资主体通过分期备案建设的,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发电户;对于不同投资主体通过分期备案建设的,可设立一个发电户,在相关投资主体协商达成电量清分约定后,也可分别立户。在受理并网意向前,供电企业应重点审核户用分布式光伏产权性质,严格按照产权性质分类处置。

·现场勘察

若项目提前开工建设,供电企业应暂停受理其并网意向,并将相关情况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

·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受理及回复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电企业根据典型设计方案直接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答复方案。

·合同协议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及并网检验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前,供电企业应负责验收用户侧的线路(电缆)、并网开关、配电装置、高压电能计量装置、逆变器、电容器、避雷器、其他电气设备试验结果、作业人员资格,对于竣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供电企业应不予并网。

·电费结算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供电企业开展电费结算前必须签订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产生的用电费用,应由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负责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供电企业可依法依规实施欠费停电,断开光伏项目与电网侧连接点。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促进分布式光伏安全健康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流程,市发改委会同国网镇江供电公司起草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5月6日前反馈至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处,邮箱:zjjwnyc@126.com,电话:0511-80902126。

镇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

(公开征求意见稿)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并网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按下列流程向供电企业提交申请,办理相关并网手续。

一、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1.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土地证或宅基地证、乡镇及以上政府出具的房屋产权证明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项目备案证明文件(由供电企业集中代理备案的项目无需提供)、《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自行投资承诺书》等资料。

2.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光伏发电项目应提供项目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发电地址权属证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项目备案证明文件、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等申请资料。利用非自有场所建设的,还需提供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或发电地址租赁协议;由经办人办理的,还应提供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委托书。

3.其他场景

(1)对于利用居民楼(不含独立别墅)公共部位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应提供物业和业主委员会(或居民楼全体业主)同意建设的证明材料。

(2)利用村集体或居委会所有且具有公用性质的办公用房等建筑物(不含附属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可按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备案。

(3)利用公租房性质建筑或用于外来人才居住的集中住宿场所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的,因历史原因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应由属地住建部门出具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二、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并网服务流程

1.完善备案管理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备案信息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备案机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现场实际情况或备案信息与相关政策不符合的项目,供电企业应提醒用户及时修改备案信息,用户拒绝修改或限期内未提供正确备案证的,供电企业应不予并网并终止办理业务。

(2)除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资产权属实行属地备案。跨设区市项目、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参照苏政发〔2017〕88号执行;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备案机关备案。针对非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可按项目所在地合并备案,合并备案需满足投资主体相同、备案机关相同、单个项目的建设场所、规模及内容明确。

(3)结合我市实际,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可由属地供电企业代理备案。供电企业负责按照备案相关要求,收集并推送备案信息。备案机关应明确备案要求,建立自然人户用光伏发电项目线上代备案服务模式,以供电企业推送信息时间作为备案时间,对于资料审核存在疑问的,备案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供电企业。属地发改部门应做好项目备案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

(4)由供电企业代理备案完成的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如因自然人自身原因另行向备案机关单独申请备案的,原代理备案信息自动失效。

(5)供电企业应按季度做好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可开放容量信息公示工作,其中对于公示时已处于接入受限的区域(含台区),属地备案机关应及时告知并指导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序接入。

2.并网意向答复

收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书后,供电企业应及时审核相关材料。对于提交资料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出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受理通知书》予以正式受理;对于因资料缺失不满足要求的,出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意向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及需要补充的资料。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对于同一投资主体通过分期备案建设的,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发电户;对于不同投资主体通过分期备案建设的,可设立一个发电户,在相关投资主体协商达成电量清分约定后,也可分别立户。

在受理并网意向前,供电企业应重点审核户用分布式光伏产权性质,严格按照产权性质分类处置。对于城区住宅、农村宅基地有产权证的,应按户用分布式光伏项目办理。对于经乡镇(或街道)及以上人民政府出具证明,明确房屋归属和土地住宅性质的,现场房屋用途应与证明材料出具的房屋性质一致。若现场确实存在生产经营用电情况的,供电企业应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并按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办理要求告知用户,用户拒绝修改或限期内未提供正确备案证的,供电企业应不予并网并终止办理业务。

3.现场勘查

供电企业按照与客户预约的时间,组织开展现场勘查,在现场勘查时应核实项目类型、建设场所属性、项目建设地点等信息是否与并网意向申请资料一致,并核查项目是否提前开工建设。若项目提前开工建设,供电企业应暂停受理其并网意向,并将相关情况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备。

4.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受理及回复

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电企业根据典型设计方案直接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答复方案。

供电企业在收到客户提交的接入系统方案设计报告后,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符合相关要求的,出具《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受理通知书》;因资料缺失、提供资料不规范等不满足要求的,出具《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其不予受理原因及需补充资料。

对于未达到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或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项目,供电企业在书面回复中明确供电企业意见和修改完善内容,项目投资主体组织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后,向供电企业重新提交接入系统设计方案。客户因自身原因需变更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的,应将变更后的接入系统设计方案报告提交供电企业,经与供电企业再次共同研究通过后,方可开展客户工程建设等后续工作。

5.合同协议签订、计量装置安装及并网检验

供电企业受理并网检验申请后,应同步开展并网调试、计量装置安装、合同及协议签订、并离网控制与柔性调节调试等工作。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前,供电企业应负责验收用户侧的线路(电缆)、并网开关、配电装置、高压电能计量装置、逆变器、电容器、避雷器、其他电气设备试验结果、作业人员资格,对于竣工验收不通过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供电企业应不予并网。

6.电费结算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供电企业开展电费结算前必须签订购售电合同,未签订购售电合同的,不得进行电费结算。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产生的用电费用,应由供用电合同签订主体负责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供电企业可依法依规实施欠费停电,断开光伏项目与电网侧连接点。

三、贯彻落实最新政策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应会同数据部门制定辖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事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上述要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苏发改规发〔2025〕2号)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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