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布式光伏新规:农光上网比例70%

来源:广东省能源局发布时间:2026-01-04 11:07:52

12月31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就分布式光伏管理办法变更。

根据文件,对于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以及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工厂等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满足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的项目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需要指出的是,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考虑利用现有供电线路,合理确定项目总装机容量。

具体见下: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以下简称《办法》),促进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有序开发,经商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贯彻落实《办法》实施意见。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具体类型

对于非自然人利用村集体办公用房、文化中心、卫生所等农村公共建筑物及其附属场所,以及已建成的村内道路、小公园、休闲活动场所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归于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工厂化栽培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连栋温室、畜禽舍、看护及管理用房等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10千伏(20千伏)、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在不影响农业建(构)筑物原有用途、日常维护、加固改造以及安全保障需求的前提下,且满足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归于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与建筑物在同一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高速公路边坡、高速高架路声屏障、园区道路等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且在公共电网覆盖范围内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办法》规定的电压等级、装机容量等要求,归于一般工商业或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

对于利用工商业厂房及其附属场所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以下两种情况可参照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第一种是工商业厂房由2回及以上10千伏线路供电,每回10千伏线路接入的光伏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且项目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兆瓦;第二种是项目采取全部自发自用模式,且与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不超过工商业厂房既有供电线路电压等级。

二、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电量比例

对于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在项目备案信息中进行明确;对于在《办法》发布之日(2025年1月23日,下同)前已备案且于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获得电网企业支持并网意见的项目,如项目于本实施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全部建成,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电网企业确认后予以并网,不对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要求。电网企业做好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监测,对未落实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的项目,报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除上述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外,现阶段对其他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暂不作强制要求,后续视情况调整。项目投资主体要考虑利用现有供电线路,合理确定项目总装机容量。

三、项目调整要求

对于《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后续如项目法人、项目类型、上网模式发生变化,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按照《办法》要求及时告知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电力用户负荷发生较大变化时,项目投资主体可申请将项目调整为集中式光伏电站,经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备案变更,并重新办理并网手续。

四、规范项目建设手续

项目投资主体应做好选址工作,确保建设场所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及时向电网企业提交并网意向书、项目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发电地址权属证明等并网申请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利用设施农用地上农业建(构)筑物、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各类道路上方及边坡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应符合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运输及其他相关规划和政策规定。电网企业要加强对并网申请材料的审查确认,按要求出具书面并网意见。项目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方可开工建设。

同一用地红线内,通过分期建设、不同投资主体分别开发等形式建设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可按照新建项目办理备案,但不得新增与公共电网的连接点。

五、做到项目建设与城乡建筑风貌相协调

省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告知项目投资主体,按照城乡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和安全建设规范开展建设,各地能源主管部门做好指导服务,指引项目投资主体参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加强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城乡建筑风貌管控的通知》(粤建科函〔2024〕722号)、《广东省县域“光伏+建筑”应用试点工作指引》等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六、高效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消纳

省能源局按季度发布分布式光伏接网消纳困难区域名单及低压配电网接网预警等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及消纳情况等,引导项目科学合理布局。广东电网公司会同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及深圳供电局,按要求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对暂无可开放容量的地区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根据全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需要和接网消纳情况,提前做好配电网升级改造,及时保障项目接网消纳。

对于利用已建成的村内道路、小公园、休闲活动场所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原则上以集中汇流模式接入电网;对于其他非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鼓励通过集中汇流模式,在满足电网安全要求后,优先接入电网。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2月10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广东省能源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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