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补助三年!浙江一地开展分布式光伏专项补贴申报

来源: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时间:2025-12-16 13:58:12

12月15日,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嘉善县境内依法合规建设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嘉善县境内依法合规建设并网、符合条件但此前未申报补助的项目进行专项资金补助。

补贴项目种类包括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非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光伏发电项目配建的储能系统三大类。

具体补贴标准:

对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容量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对工商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对机关、学校、医院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对农业设施、畜(禽)养殖等农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一次性储能容量补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补助标准分别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项目申报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23日(节假日除外)。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分布式光伏发展的若干意见》(善政办发〔2022〕25号)、《嘉善县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县级补助资金操作细则》(善发改〔2023〕21号)、《嘉善县分布式光伏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善发改〔2025〕131号)等文件精神,现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26年1月12日-23日(节假日除外)。

二、申报对象

(一)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境内依法合规建设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我县境内依法合规建设并网、符合条件但此前未申报补助的项目。

申报项目的建设主体应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纳税,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须具备光伏发电项目运维服务资质或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第三方运维服务企业。

三、补助标准

(一)第一类: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对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装机容量补助,按装机容量给予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户。

(二)第二类:工商业、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农业等非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对工商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2.对机关、学校、医院和村(社区)等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15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3.对农业设施、畜(禽)养殖等农业屋顶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实行发电量补助,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按实际发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的电价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三)第三类:光伏发电项目配建的储能系统

1.对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建储能系统并接受电网统筹调度的(经审批备案且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额外实行一次性储能容量补助,2021年、2022年、2023年补助标准分别为200元、180元、170元/千瓦·年,已享受上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四、申报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需清晰、完整,企业类项目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各类别所需的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一)第一类:城乡居民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嘉善县分布式光伏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项目投资主体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佐证项目依托建(构)筑物属性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房屋属性证明);

4.国网供电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盖章复印件);

5.反映光伏项目现场整体外观的组照(不少于2张);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二)第二类:工商业、公共建筑及公建设施、农业等非户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1.《嘉善县分布式光伏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项目投资主体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嘉善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4.佐证项目依托建(构)筑物属性的证明材料(不动产权证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房屋属性证明,若屋顶属于租赁性质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或协议);

5.国网供电公司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盖章复印件);

6.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项目检测报告;

7.《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运维服务资质(委托运维的还应提供委托运维服务合同);

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见附件);

9.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第三类:光伏发电项目配建的储能系统

1.《嘉善县分布式光伏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

2.项目投资主体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

3.嘉善县企业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储能系统项目和相关联光伏发电项目分别提供,应同一投资主体);

4.国网供电公司电网统筹调度证明(由国网供电公司统一核查出具,无需申报单位提供);

5.储能系统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及相关联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盖章复印件);

6.申报材料真实性和未享受上级补助承诺书(见附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五、申报方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将完整申报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相关科室。

(二)各镇(街道)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初步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申报人可在受理截止日期前补正后重新提交。

(三)逾期未提交申请、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或审核不通过的,视为放弃申报资格,不再受理。

(四)各镇(街道)对受理的申报材料建立“一户一档”,经初审汇总后,统一报送至县发改局。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年度内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重大食品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及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取消其享受补助资格。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现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做好财务管理,配合做好相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对采取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专项资金实行年度财政预算管理,其中涉及发电量补贴的项目,将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分批次发放。

(五)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嘉善县发改局负责解释。

附件:1.各镇(街道)受理地址及咨询电话;2.嘉善县分布式光伏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表;3.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4.未享受上级补助承诺书

具体见:关于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县级补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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